各相关区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水产研究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浦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一
二
各相关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严格落实国家及本市关于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管理的工作要求,强化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和重点违禁药品残留监测,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停用药物的行为。持续推进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依法发布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和养殖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三
各相关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围绕现代设施渔业发展,总结提炼各种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因地制宜组织交流研讨和现场观摩,做好技术指导服务和示范推广工作。组织引导水产养殖场(户)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完善提升基础设施,鼓励水产养殖场(户)应用渔业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高标准建设一批水产健康养殖场。
四
各相关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水产养殖场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的通知》(沪农委〔2024〕93号),加快推动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加强已建设施设备运维管理。鼓励工厂化养殖场采用物理或生物净化技术对尾水进行处理,开展循环水养殖,减少对外排放量。池塘养殖集中区域宜合理配置人工湿地、生态沟渠或净化塘等设施,集中进行尾水处理。处理后的尾水水质应符合本市《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 31/ 1405—2023)的要求。
五
对工厂化养殖场和养殖水面积100亩及以上的养殖场(不向环境排放尾水的除外),试点实施尾水排放报备制度。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相关乡镇(街道、管委会)认真摸排符合上述条件的水产养殖场,汇总形成清单并动态更新,于每年6月底前报市农业农村委,抄送区生态环境部门。
各相关区要结合实际,建立方式多样、便捷的联系渠道,指导列入清单内的水产养殖场(户),在渔获期预备向环境排放尾水的7天前,向所在村的村集体组织报备(参考模板见附件1)。村集体组织接报后要及时转报给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由其分别报送相应区级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报备信息和既定监测计划,主动联系对接水产养殖场(户),了解实际排放进度,择机实施抽样监测。
各相关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清单内的水产养殖场(户)在每次排放前开展尾水自测(推荐以水质快检包等简易、低成本方式进行,悬浮物项目可不测),如实记录自测结果和排放情况(参考模板见附件2),至少保留2年。如自测发现超标,应进一步净化处理至达标后再排放。有条件的养殖场可在排污口自行安装流量计和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实时了解尾水水质情况。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全市水产养殖场(户)的尾水排放开展日常监测,督促指导水产养殖场(户)落实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按照各年度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开展抽测,督促指导水产养殖场(户)落实污染防治责任。
六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将水产养殖场纳入固定污染源信息库,实施“三监联动”。对执法监测中发现超标排放的,要依法处理。农业农村执法部门要加强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执法检查,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各相关区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全社会参与水产养殖尾水污染防治监督。
各相关区要研究制定激励扶持政策,鼓励水产养殖场(户)进行生态化改造、发展工厂化循环水健康养殖,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统筹用好市级农业绿色生产补贴、市对区“三农”均衡性转移支付及区级资金,加大尾水治理和相关设备运维支持力度。
附件:
1.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计划表(参考模板)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芒果冰. 尚云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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