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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居民和台湾居民
在大陆办理结婚登记时,
应如何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大陆居民同台湾地区居民在大陆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受理条件:
a.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b.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c.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d.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e.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f.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g.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a.双方当事人3张2寸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合影红底彩色照片;
b.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广州居民: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台湾居民: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当事人可通过网上(广东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粤省事)、电话等方式预约,也可以通过现场轮候办理。
台胞赴大陆登记结婚,
所需单身证明等
相关公(认)证书,
应如何办理?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台湾居民应当提交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申请人应持户籍誊本、印章、身份证,并立具“宣誓书”表明为单身后,向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或民间公证人办理单身公(认)证书、与结婚对象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公(认)证书,再由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或民间公证人以函直接寄送“海基会”,转寄大陆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公证协会。
台胞与广州籍配偶
如何在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离婚手续?
双方当事人可通过网上(广东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粤省事)、电话等方式预约,预约成功后,男女双方共同到广州市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申请,也可以通过现场轮候办理。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书面签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登记受理条件:
a.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b.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c.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d.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f.男女双方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g.男女双方均无重婚情形;
h.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离婚登记办理流程:
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协议,持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冷静期。
离婚登记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登记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a.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b.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广州居民: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台湾居民: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c.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申请发给离婚证应提供的材料:
a.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b.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台湾居民: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c.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d.双方当事人2张2寸单人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红底彩色照片。
e.如当事人身份及信息变更的,需提供有权机关或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f.《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或者该回执单遗失的证明材料。
来源:广州市台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