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县邱某、巫某、邹某酒后打人,判刑!

政务   2024-10-02 18:41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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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国庆节长假

聚会增多

不少人会选在这段时间与朋友相聚

喝点小酒

拉近朋友间的距离

释放生活的压力

忘却工作的烦恼

但有的人喝酒过后

借着酒劲耍性子

惹出麻烦,害人又害己

醉酒可不是违法犯罪的借口哦

......


案情回顾




一日凌晨,男子刘某、巫某和邹某与几名女子到某KTV唱歌,在一番尽情畅饮和高歌后,几人邀约下半场继续吃夜宵,其中一女子未接受邀请,让驾驶某知名品牌轿车的肖某送自己回家。

肖某同意后,女子上车。然而,一身酒气且醉意深沉的巫某见该女子坐上了肖某的车,便心生不悦。巫某拿出手机对着车牌拍照,并称:“你凭什么带她走,不要走,走了明天也能查得到你。”

随后巫某拉住肖某的车门,不让肖某发动汽车,赶来的刘某将手伸进车内并打了肖某两巴掌。邹某也将一辆汽车开出停在肖某车辆左侧,堵住去路。

刘某、巫某、邹某三人带着醉意开始对肖某进行殴打,致使肖某身上多出受伤,期间一女子上来劝阻也被打,造成二人轻微伤。此外刘某还跳上前引擎盖进行踩踏,巫某用脚将车子翼子板、车尾灯踢致损坏破碎。经鉴定,被损坏车辆合计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710元。

案发后,刘某、巫某赔偿被害人肖某人民币35500元,取得肖某谅解,刘某、巫某、邹某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酒后滋事行为时有发生,在酒精的驱使下情绪不稳最易冲动,但醉酒不是犯罪的借口。喝酒要适度,文明饮酒,以免酒后言行举止恶劣,别让“醉”演变成“罪”。





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寻衅滋事的主要表现形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寻衅滋事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或私人场合,无故殴打他人,导致对方人身或精神受到严重伤害。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通过语言、行为等方式,故意骚扰、恐吓他人,使其感到恐惧或不安。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未经允许,强行拿走他人财物或故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如在商场、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故意起哄闹事,制造混乱,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出行。



寻衅滋事的法律后果






1.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寻衅滋事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刑事责任:如果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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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25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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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校) | 刘樟平

二审(校) | 曾涛

三审(校) | 欧阳光、刘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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