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产品质量、计量方面的违法案件。现选取10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布。案例1:张掖九天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车尾气处理液案当事人销售的柴油车尾气处理液,经抽样检验,所抽查产品醛类(以HCHO计)项目不符合GB 29518-2013标准,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车尾气处理液1桶、没收违法所得624元和罚款3375元的行政处罚。案例2:高台县绿能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高台县高崖子滩光伏产业园区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尾气处理液案当事人销售的尾气处理液(车用尿素溶液(AUS32)),经抽样检验,所抽查产品醛类(以HCHO计)项目不符合GB 29518-2013标准,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60元和罚款744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3:高台县胜达汽配修理厂销售伪造厂名、厂址和无厂名、厂址的产品案当事人销售的18盒久力特动力传动带伪造厂名、厂址;销售的2盒欧姆斯重型车高强度挂车气管无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久力特动力传动带18盒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4:高台县银达五金百货门市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内镶式滴灌带案当事人销售的内镶式滴灌带(商标:鑫禾润;规格型号NYD16*0.18*250-2.8-1.0;生产日期/批号2023-03-22),经监督抽检,所检项目流量均匀性/C值不符合GB/T19812.3-2017《塑料节水灌溉器材第3部分:内镶式滴灌管及滴灌带》标准要求,依据《张掖市2024年滴灌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和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5:高台县民泰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当事人在高台县天薇国际小区自来水水井内使用的4块水表无检定标识,不能提供检定证书,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置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6:高台县郭老四大肉蔬菜店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当事人使用的1台“型号ASC-30A”电子计价秤无检定标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置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7:高台县三桥煤厂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当事人使用的1台“型号XK3190-A9⁺” 电子汽车衡无检定标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置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8:甘肃聚合源洁净型煤炭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当事人使用的“型号XK3190-DS3q1” 电子汽车衡无检定标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置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9:高台县权成国煤厂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当事人使用的1台“型号XK3190-A12⁺E”电子汽车衡无检定标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置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10:赵军德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当事人使用的1台“生意宝,HY-607B” 电子计价秤无检定标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置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