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要打卡
这是很多用人单位的规定
也是职工朋友很熟悉的环节
打卡既是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
也是职工的工作凭证
但是
使用软件虚拟打卡
或者多次找同事代打卡
有可能涉嫌刑法或不受劳动法保护
以下两个案例
本工为你说明
“拥有这款打卡‘神器’,想在哪里打卡就能在哪里打卡,定位修改、打卡照片替换、wifi模拟统统轻松搞定!”
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在打卡这件事上动起歪脑筋,甚至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室。
据《检察日报》报道,5月27日至6月27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分批对邱某、于某、陈某等9人提起公诉。
近日,法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分别判处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三年,均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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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刚大学毕业的小张到宁波找工作,面试几家公司后发现多数公司都需要通过App来考勤打卡,他觉得特别麻烦,在和同学聚餐时聊起此事,同学向他推荐了一个可以实现虚拟定位打卡的网站。小张登录了这个网站,加了网站管理员的微信。
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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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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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胡先生入职珠海市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7年8月至2023年12月。去年7月18日,公司以胡先生于2023年5月、6月、7月存在多次由同事张先生代其打卡伪造考勤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
胡先生认为,公司违法将其辞退,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驳回了胡先生的请求。他不服,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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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从指纹考勤打卡记录、考勤打卡监控视频等来看,在早上上班可在8:30至9:00期间打卡的情况下,胡先生和张先生在2023年6月和7月期间,打卡时间多次完全一致。而且,打卡一致的天数里,胡先生基本都没有在考勤监控中出现。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胡先生出现在考勤监控的天数里,其与张先生的考勤时间均不一致,尤其明显的是早上上班考勤的时间差异较大。由此可以认定,胡先生存在多日由他人代打卡伪造考勤的事实。
在工作时间提供劳动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也是单位享有的基本权利。打卡考勤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并检验劳动者是否按照约定提供劳动的重要手段。
该案中,胡先生通过由他人代为打卡的方式,在近40天的时间内有2/3的时间伪造考勤,该行为显然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胡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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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