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台州发布通知:明起调整!

学术   2024-10-31 16:50   浙江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的通知》,调整政策自明天(11月1日)起执行,具体内容及解读如下



一、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调整最高和最低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夫妻双方正常缴存的,从100万元提高至130万元;单方正常缴存的,从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最低贷款额度,夫妻双方正常缴存的,可按40万元计算;单方正常缴存的,可按25万元计算。

(二)统一首套和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购买房龄超过20年的二手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三)允许借款人还贷期间申请贷款展期。展期后,贷款总年限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二、优化调整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留存标准等政策

(一)取消“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缴存账户应留存最少6个月的缴存额”的规定。

(二)取消“职工按月提取还贷时,职工缴存账户应留存最少6个月的缴存额”的规定。

(三)取消“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外,不得以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以上规定取消后,借款人及配偶等可补提一次当时留存的6个月的缴存额。借款人正常还款的,可申请提取或转移缴存账户余额,办理时需符合我市现行可提取、转移的相关政策规定。


三、调整购房提取时限和开展部分贷款按月还贷提取业务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一套住房1年内限提取1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购房时间超过3年的,不再提取。其中,购房时间以住房主管部门最早登记的时间为准。

(二)开展“市内纯商业合作银行住房贷款和省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按月提取”业务。办理时,按照《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优先在具备数据要素共享的商业合作银行中开展。


四、其他调整方面


(一)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部分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

(二)取消“多套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只能选择其中一套”的规定。

(三)取消拆迁安置房房票限制规定,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贷款时,房票可视作个人购房首付款。

(四)提高职工租房提取额度至1800元/月,改善职工居住水平。

(五)优化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非台州地区户籍或年龄40周岁以下(含)职工无自住住房、租住住房的,可按实际月缴存额“全额提、随时提”住房公积金。


《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
若干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精神,着眼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功能和个人储金属性,让更多群体享受住房公积金普惠、公平、互助的政策优势,结合本市实际,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规定进行优化调整。

三、主要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方面,进行了哪些调整?
一是调整了最高可贷款额度。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从60万元提高到70万元;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从100万元提高到130万元。二是优化了保底贷款额度。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的,保底贷款额度从25万元提高到40万元,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的,保底贷款额度保持25万元不变。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进行了哪些调整?
统一了首套房和二套房的首付比例,把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从30%下调到20%。其中二手房房龄超过20年的,首付比例保持30%不变。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期间,如何申请延长贷款期限?

1.展期申请需由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全体抵押人共同提出;

2.办理展期的贷款所购住房须已办妥《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3.展期后的贷款总年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之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4.经审批同意办理贷款展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全体抵押人签署关于贷款展期的书面协议,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确保抵押权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  

5.贷款期限变更,包括缩短贷款期限和延长贷款期限,不得跨利率调整贷款期限。


(四)新政策取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留存余额的限制,可以申请补提吗?
新政策实施后,职工在正常还款(指当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逾期,并在近两年还款记录中未出现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的逾期记录,下同)情况下,借款人、配偶等可补提一次当时留存的6个月缴存额。结合2023年账户留存12个月调整到6个月的政策,如果上一年尚未补提的,这次可以一次性补提12个月的留存额;如果上一年已经补提,这次可以补提其余6个月的留存额。如果不想采用补提这种方式,也可通过按月提取还贷方式逐月提取留存额。


(五)个人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新政策是否可以以其他情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吗?
新政策取消了“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外,不得以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职工在正常还款情况下,如再次购房、偿还个人住房贷款、退休等符合现行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符合转移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业务。


(六)关于购房提取时限,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新政策支持购买自住住房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的职工,可以提取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一套住房1年内限提取1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购房时间超过3年的,不再提取。比如,职工在2022年11月购房,在2025年11月之前,可以按照购房理由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也可以2024年、2025年各一次进行分次提取;但2025年12月之后,不能再以购买该套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七)目前,有哪些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可以按月提取公积金?
新政策实施前,我市针对纯商业住房贷款、省内异地公积金贷款的还贷提取频次规定为1年1次。随着近几年金银合作不断深入,数据共享高效便捷,中心目前已基本具备自动获得有关数据的条件。目前,中行、农行、建行、交行、邮储等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均可以办理按月提取业务,办理方式和市内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方式一致。


(八)两套房子都有个人住房贷款正常还款,是否均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新政策实施后,如果您有两套及以上个人住房贷款,提取过一笔个人住房贷款后,如果账户余额还有剩余,还可以再选择一笔或多笔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提取,直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至100元。


(九)新政策如何支持拆迁安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之前,拆迁安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按照实际购房金额与拆迁补偿金额差额后自付部分方可提取。新政策实施后,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贷款时,不再排除房票价值,按实际购房款进行提取和申请贷款。


(十)关于租房提取,新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为响应“租购并举”,改善职工居住水平,新政策把租房提取额度从每月1500元提高至1800元,每月1800元是无房租住住房提取的基本额度标准。非台州地区户籍或年龄40周岁以下(含)的新市民、青年人,无房租住住房提取的,可以按每月1800元标准执行;如果租房费用高于标准的,可以按照按“缴多少、取多少”来执行。即新市民、青年人如果一个月缴存为3000元,则可以在新政策实施后,按每个月3000元标准进行租房提取。


四、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首付比例、提取额度、新市民、青年人。


五、新旧政策对比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调整前: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仅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实际可贷款额度低于25万元的,可按25万元确定。

调整后:适当提高单方和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同时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适当提高最低贷款额度,让中低收入人群享受更高额度的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调整前:符合首套房政策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符合二套房政策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二手房房龄超过20年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调整后:统一首套房和二套房的首付比例,缓解购买改善性住房职工的购房压力。


(三)贷款展期

调整前:借款人缩短贷款期限后需延长贷款期限的,应向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提出变更申请,贷款展期不得超过缩期前原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期限。

调整后:允许借款人在还贷期间申请展期,减少职工每月还款额,贷款期限更加灵活弹性。


(四)贷款职工个人账户留存余额

调整前:有贷款的情况下,需留存半年的缴存额。

调整后:进一步减轻职工购房压力,不再留存缴存额。


(五)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时限

调整前:购房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均可以提取。

调整后:购房后3年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均可以提取。


(六)拆迁安置购房提取公积金限额

调整前:不超过购房对应月为止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实际购房金额与拆迁补偿金额的差额。

调整后:不再排除房票(拆迁补偿金额)价值,按实际购房款进行提取。


(七)租房提取额度

调整前:每月1500元标准。

调整后:每月1800元标准。非台州地区户籍或年龄40周岁以下(含)职工无自住住房、租住住房的,可按实际月缴存额“全额提、随时提”住房公积金。


六、适用范围: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七、注意事项: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八、解读机构: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读处室:贷款管理处,0576-88520063;归集管理处,0576-88520177


版权声明:

本文内容转载自台州晚报(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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