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的通知》,调整政策自明天(11月1日)起执行,具体内容及解读如下
(一)调整最高和最低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夫妻双方正常缴存的,从100万元提高至130万元;单方正常缴存的,从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最低贷款额度,夫妻双方正常缴存的,可按40万元计算;单方正常缴存的,可按25万元计算。
(二)统一首套和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购买房龄超过20年的二手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三)允许借款人还贷期间申请贷款展期。展期后,贷款总年限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一)取消“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缴存账户应留存最少6个月的缴存额”的规定。
(二)取消“职工按月提取还贷时,职工缴存账户应留存最少6个月的缴存额”的规定。
(三)取消“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外,不得以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以上规定取消后,借款人及配偶等可补提一次当时留存的6个月的缴存额。借款人正常还款的,可申请提取或转移缴存账户余额,办理时需符合我市现行可提取、转移的相关政策规定。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一套住房1年内限提取1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购房时间超过3年的,不再提取。其中,购房时间以住房主管部门最早登记的时间为准。
(二)开展“市内纯商业合作银行住房贷款和省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按月提取”业务。办理时,按照《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优先在具备数据要素共享的商业合作银行中开展。
(一)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部分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
(二)取消“多套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只能选择其中一套”的规定。
(三)取消拆迁安置房房票限制规定,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贷款时,房票可视作个人购房首付款。
(四)提高职工租房提取额度至1800元/月,改善职工居住水平。
(五)优化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非台州地区户籍或年龄40周岁以下(含)职工无自住住房、租住住房的,可按实际月缴存额“全额提、随时提”住房公积金。
1.展期申请需由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全体抵押人共同提出;
2.办理展期的贷款所购住房须已办妥《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3.展期后的贷款总年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之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4.经审批同意办理贷款展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全体抵押人签署关于贷款展期的书面协议,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确保抵押权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
5.贷款期限变更,包括缩短贷款期限和延长贷款期限,不得跨利率调整贷款期限。
调整前: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仅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实际可贷款额度低于25万元的,可按25万元确定。
调整后:适当提高单方和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同时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适当提高最低贷款额度,让中低收入人群享受更高额度的贷款。
调整前:符合首套房政策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符合二套房政策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二手房房龄超过20年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调整后:统一首套房和二套房的首付比例,缓解购买改善性住房职工的购房压力。
调整前:借款人缩短贷款期限后需延长贷款期限的,应向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提出变更申请,贷款展期不得超过缩期前原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期限。
调整后:允许借款人在还贷期间申请展期,减少职工每月还款额,贷款期限更加灵活弹性。
调整前:有贷款的情况下,需留存半年的缴存额。
调整后:进一步减轻职工购房压力,不再留存缴存额。
调整前:购房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均可以提取。
调整后:购房后3年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均可以提取。
调整前:不超过购房对应月为止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实际购房金额与拆迁补偿金额的差额。
调整后:不再排除房票(拆迁补偿金额)价值,按实际购房款进行提取。
调整前:每月1500元标准。
调整后:每月1800元标准。非台州地区户籍或年龄40周岁以下(含)职工无自住住房、租住住房的,可按实际月缴存额“全额提、随时提”住房公积金。
八、解读机构: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读处室:贷款管理处,0576-88520063;归集管理处,0576-88520177
版权声明:
本文内容转载自台州晚报(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