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样时间往前调整11分钟,代价有多大?
时事
2024-11-02 08:01
北京
近日,安徽省某检测公司因人为调整采样时间,受到了停业整顿15个工作日并罚款16.8万元的处罚。根据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检测标准,油烟检测需连续采样5次,每次持续10分钟,期间如有取样不成功的,应重新连续采样5次。该公司采样员第5次采样时,因管道参数异常未能成功采样。为尽快完成采样工作,采样员直接进行第6次采样,并人为将采样仪器中第6次采样时间往前调整了11分钟,以替代第5次采样。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这一行为属于篡改监测数据。11分钟的时间并不长,但由此付出的代价有点大。笔者梳理各地公布的典型案例发现,环境监(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目的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变超标为合格,达到配合客户出具合格报告的目的;另外一种,则如上述案例那样,是为了图省事、赶时间。环境监(检)测应严格按照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进行,不得擅自变更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这种行为的监(检)测对象不一定超标,产生此类问题的原因大多与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机构管理能力不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不熟悉等有关。相较于前者,这种图省事、赶时间的监(检)测问题更为多发。作为采样工作的直接行为人,采样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确保采样工作合法合规。否则,就可能付出沉重的代价。要提升监(检)测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笔者建议,各地要强化落实监(检)测机构的主体责任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连带责任,督促其细化每一个环节的行为规范,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如采样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采样全过程负责,实验室实验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其经手的实验全过程及原始实验记录负责,授权签字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负责,机构作为最终报告的主体责任人要对所有环节负责。如机构因某环节被行政处罚,除了机构承担主体责任外,相应环节的第一负责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有激励才有动力。部分工作人员之所以责任心不强,是因为其觉得做好做坏一个样。笔者在与某机构工作人员沟通时发现,他们清楚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进行监(检)测对机构的长远发展有益,但这样需要花费更多时间,有时还会影响下一个检测任务的完成。因此,各地还可督促机构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坚持原则、合法合规完成监(检)测任务的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荣誉和物质奖励。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张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