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版的指导标准实用性很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4年版)》(环办执法〔2024〕27号)(以下简称新《指导标准》)印发后,多位执法人员有着相似的感受。
上一版《指导标准》在2020年印发,当时的印发通知提到,其目的是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装备标准化建设。
2018年,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生态环境部,原环保部环境监察局改为生态环境执法局。此后一系列政策举措实施,旨在推进生态环境执法的规范化、专业化、现代化、制度化。
正如一位执法人员所说,此时的装备标准重在“配置”。
随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职责的调整,现行标准中部分装备已不适应实际执法需求。
生态环境执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迫切需要制定新《指导标准》。新《指导标准》印发通知中提到,其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建设,优化执法装备配备。
相较于上一版,新《指导标准》新增、修改了不少内容,各地执法人员关注度很高。那么,新《指导标准》作出的哪些调整值得关注?对基层执法工作有何实际帮助?如何体现出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本报记者为此采访了多位执法人员。
“如果说2020年版《指导标准》重在‘配置’,那么我认为新《指导标准》重在‘使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一大队队长杨红军曾参与新《指导标准》的制定工作。
令他印象深刻的一项修改是:对于使用频率低、操作专业性强、耗材使用量大的执法装备,可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配备,避免造成执法装备闲置浪费。
记者注意到,2020年版《指导标准》也提到过购买第三方服务,即“积极鼓励工业类别和企业数量多、执法任务重、现场执法难度大的地方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为现场执法工作提供污染源监测、暗管探测等技术支持。”
两版标准相比较,新《指导标准》更侧重考虑执法装备的使用情况。
杨红军以探地雷达举例,这种设备主要应用于地下管线探测,可以辅助执法人员发现暗管偷排等违法行为。“这种设备价格很贵,动辄万元,我们买回来发现,其技术要求很高,很多人都不会用。不仅如此,后期维护保养也是一笔不菲的费用。最重要的是,使用频率并不高。而新《指导标准》就解决了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购买第三方服务,购买合同也可以作为装备配备的依据。”
此外,新《指导标准》标配装备将原来的交通工具、个人移动执法设备、现场执法辅助设备、通讯与办公设备、信息化设备五个类别优化为单人基本装备、单组执法装备、现场取证装备、现场文书制作装备、执法保障装备、日常办公装备六个类别。
单人和单组概念的出现引起了执法人员的关注。
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郑兴春表示,单人装备标准更加精细化。例如,单人防护装备数量增加,配备防毒面具(面罩)、耐酸碱手套等充分考虑了安全执法的需要。而单组执法装备以组为单位配备,避免了过度采购,也缓解了一些地方的资金压力。
提起资金保障,孙邦坦言,中西部部分地区面临比较大的经济压力,申请资金购买装备并非易事。“有了新《指导标准》,申请资金时就有了依据。另外,新《指导标准》要求在3—5年内完成执法装备的全面配备工作,也给了我们缓冲时间。”
“你如果要买一台电视机,就涉及买多大尺寸、黑白还是彩色等问题。我们购买执法装备是同样的道理,一台热成像仪,有七八千元的,也有标价十几万元的,买哪种?之前的标准没有性能指标,尤其对于基层的执法人员来说,如果不是行家,很容易被销售商家‘忽悠’,导致设备买回来不好用甚至不能用。”杨红军坦言道。
多位执法人员向记者表示,新《指导标准》里标明了详细的功能参数,是最实用的改变之一。
以热成像仪为例,其功能参数一栏注明:将不可见红外能量转变为可见的热图像,能实时显示被测目标表面温度及背景环境温度。能进行温度分析、背景补偿、温度修正、温度报警等。能同时保存红外和可见光影像。
也就是说,无论价格高低,只要达到这样的功能参数,就能保障该装备满足执法工作需求。
图为执法人员使用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PID)。王光辉供图
新《指导标准》还增加了参考使用年限。多数装备的使用年限是8年以内,并注明使用频率较高的,可适当缩短使用年限。关于执法执勤专用车,参考使用年限是“8年,行驶超过20万公里的,可以申请调换。”
“有了参考使用年限,我们那些‘老家伙’终于可以光荣‘退役’了。”福建省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的林芳告诉记者,有的执法装备可能已经工作了十年以上,有了新《指导标准》,就可以作为申请调换的有力依据。
“哪些列为标配、哪些列为选配是我们讨论最激烈的部分。”杨红军告诉记者,因为各地情况不一样,执法需求也不同,所以众口难调也是情理之中。
通过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新《指导标准》相关情况答记者问,可以看出新版标准调整的一个基本思路。
一方面,新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要求。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了涉噪声环境执法应配备相关装备固定证据。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及技术导则明确要求使用FID、热电风速仪等装备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检测。因此,一些缺失的装备需要补齐。
另一方面,之前相关技术不够成熟,导致部分装备使用复杂、价格居高,而随着科技的进步,一些装备如今已经可以成为执法人员的“左膀右臂”。
所以我们看到,新《指导标准》将“便携式土壤重金属检测仪”“移动源执法监测设备”“便携式X、γ剂量率仪”“便携式卫星电话”等由选配调至标配。
值得注意的是,调至标配的装备中,大多是“便携式”的。
图为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使用便携式噪声检测仪护考。王光辉供图
便携式噪声检测仪是基层执法人员期待已久的装备。
郑兴春表示,这可以大大增加执法的判断力。“很多情况下,企业噪声问题没到需要处罚的程度,但我们要督促企业整改。这时企业会有质疑:凭什么认定我产生的是噪声?你们是不是故意为难我?如果有了便携式噪声检测仪,就可以用数据说话,企业更容易信服。”
郑兴春认为,过去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企业噪声问题的重视程度不高,便携式噪声检测仪的配备,意味着对企业噪声的监管会加强,体现出执法的新形势、新要求。
另外,郑兴春在异地互查行动中发现,第三方检测人员往往要一直跟着执法人员检查,但检查结果发现可能80%—90%的数据都是达标的。
有了便携式装备后,执法人员可以有一个初步判断,有针对性地请第三方人员检测,大大节省人力、物力、财力。
林芳则分享了自己查办涉危废刑事案件的经历。这类案件需要进行危废鉴定,有鉴定结果后公安机关才能介入。
但此类鉴定报告耗时长、费用高,鉴定期间存在证据灭失的风险。经过与公安机关沟通,可以使用便携式土壤重金属检测仪进行初筛,根据初筛结果,公安机关可以提前介入调查取证。
图为执法人员使用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王光辉供图
此外,有的执法装备对于有些地方是刚需,而对于有些地方却根本用不到。
生活在宁德这座山海之城的林芳,当看到标配装备表中有便携式卫星电话时,感叹道:“我们太需要了!”
林芳和同事们在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地等地开展检查时,常常出现在偏僻山里信号不好联系不上的情况,存在安全隐患。便携式卫星电话的配置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然而,在繁华都市中,便携式卫星电话就成了无用装备。因此,新《指导标准》注明,无自然保护地、深远海区域执法职能的地区无需配备。
图为宁德市生态环境执法装备。林芳供图
记者梳理发现,从数量上来看,新《指导标准》的标配装备数量虽然增加了6项,但多次提到“根据需求确定”,并且对使用场景较为单一的装备新增适用行业表述。
例如,便携式X、γ剂量率仪要在有核与辐射安全相关执法职能且所辖区域有核与辐射行业(企业)的地方配备;将PID、FID、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等适用行业明确为“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单位/个人)”。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县级成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可由市级统筹管理。但原来的省、市、县三级配备数量呈逐级递增模式,且作为固定资产不可随意调配。
“随着省内异地执法频率的增加,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个棘手的问题。各市(区、县)根据自己情况的不同,配备的装备也不一样。如果我们市配备的A装备较少,而要去异地执法检查的地方恰好需要A装备,而此时市级层面若无法灵活调配,就会出现没有装备可用的情况。此时我们会请对方的执法人员援助,但这样异地执法的效果就要打折扣。此外,因为长期缺少A装备,即便是临时拿来了装备,执法人员也不会用。”郑兴春坦言道。
为破解此困境,新《指导标准》调减县级配备数量,市级配备数量调整为最多。同时指出,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建立全省执法装备统一管理平台,统筹调度全省执法装备,进一步提升执法装备使用效率。
图为执法人员佩戴智能执法眼镜入企检查。王光辉供图
记者注意到,新《指导标准》还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监管设备”和“碳排放执法检查煤样采集化验相关设备”共2类8项新领域执法装备纳入选配装备。
“这就是我们的新领域、新任务,虽然这部分装备目前的使用率不高,但以后应用必然会越来越广泛。增配新领域执法装备体现了适度前瞻原则,回应了新形势的需要。”杨红军表示。
此外,无论是标配还是选配,都出现了多项移动源执法监测设备,尤其标配中详细列举了通用车载诊断仪(OBD)和工业内窥镜等设备,体现了当前执法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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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环境APP
编辑:秦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