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未成年少女多次贩卖毒品,获刑!

政务   2024-10-28 18:47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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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少女误入歧途

多次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

于近日被判刑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杜某某于2006年2月份出生。2023年10月,杜某某以450元/个的价格购进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后以500至600元/个的价格多次贩卖给他人,共贩卖9个,获利900元。


  杜某某于2023年10月贩卖烟弹时未满18周岁。2024年4月17日,杜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





法院审理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多次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杜某某接到公安机关传唤电话后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抵制不良诱惑

让青春远离毒品

不要坠入无底的深渊

不要将生命当作儿戏


 来源|中国普法公众号

 编辑|方芳

初审|韩钰

复审|普汉兴

终审|吕彦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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