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离婚时,一方要求做亲子鉴定对方就必须要配合吗?

文摘   2024-10-12 16:53   云南  

案例

冯先生和妻子朱女士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恋爱后觉得彼此合适便登记结婚。婚后一年,朱女士生了孩子,冯先生认为朱女士和其一位男性朋友关系较好,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经常和朱女士吵架,还说孩子长得很像那位男性朋友。冯先生坚持要求带孩子去做亲子鉴定,但是,朱女士认为冯先生这种要求是对自己的侮辱,不同意去做,同时也非常伤心,便提起了离婚诉讼。朱女士要求孩子的直接抚养权归自己,冯先生支付抚养费。在诉讼过程中,冯先生提出亲子鉴定的要求,但未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冯先生认为只有鉴定了孩子是自己的,才支付抚养费。朱女士便咨询律师,如果坚决不做亲子鉴定,法院就会认定冯先生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吗?



分析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人民法院在确认亲子关系时,如果夫妻一方向法院请求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了证据进行证明,而另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并且没有相反的证据,那么此时,人民法院就会支持提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请求,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但这里需注意的是,一方提出否认亲子关系,需要该方提供必要证据,对方才有配合的义务,否则,法院不能直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案例分析律师


李妍菁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云南省妇女儿童维护工作专项优秀律师,云南省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咨询专家。



(转自:云南女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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