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男)1992年1月出生,赵某(女)1997年5月出生。2016年12月,胡某与赵某办理婚宴酒席后便生活在一起,但当时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8年2月,赵某顺利产下一名男婴。2018年5月,双方补办了结婚证。赵某咨询律师,其与胡某结婚的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婚的男女如未在举办婚礼时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及时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那么,何为“实质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以及该法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两条规定即为“实质要件”。结合赵某的陈述,虽然双方于2018年5月才补办结婚登记,但赵某于2017年5月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已经完全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所以赵某与胡某的结婚时间应从2017年5月开始起算。
(转自:云南女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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