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对此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李明年满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上体育课系参与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具有相应的监管照顾义务,在意外事故发生后,体育老师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未将李明送医就诊,最终导致了李明八级伤残,学校存在明显的管理失职,未尽到谨慎管理的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李明母亲作为李明的监护人,对李明同样具有监护义务,在李明回家后,对李明受伤的情况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未带李明到医院诊疗,导致李明的病情进一步恶化,因此,李明父母亦存在监护失当的情形,李明的父母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上,孩子在校期间,学校具有谨慎监管的义务,除非学校尽到了相关的教育、管理义务;当然,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孩子亦具有监护责任,学校对孩子的监管义务并不免除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因此学校及李明父母各自按照50%的比例承担了赔偿义务。
(转自:云南女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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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左洲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