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学生在校受伤,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文摘   2024-11-14 18:35   云南  

案例

初一学生李明(化名)现年13周岁,在校上体育课期间,跑步摔倒,体育老师检查后未看到明显外伤,便让李明在一旁休息。放学后,来接李明的李明母亲认为只是一般的磕碰,并未带李明到医院检查治疗,直至第二天中午,李明因疼痛难忍,被立即送医,经医院诊疗,李明摔倒当时已经骨折,因没有及时就医,导致股骨头缺血坏死,最终李明未能痊愈,落下终身残疾,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后李明父母与学校因赔偿问题未能谈妥,遂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相关赔偿26万余元。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学校在李明摔倒后,未尽到谨慎照管义务,未及时将李明送医,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李明母亲作为李明的监护人,在发现李明受伤后,也未将李明送医,其未尽到监护义务。最终判决学校及李明父母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判决学校承担13万余元的赔偿。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对此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李明年满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上体育课系参与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具有相应的监管照顾义务,在意外事故发生后,体育老师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未将李明送医就诊,最终导致了李明八级伤残,学校存在明显的管理失职,未尽到谨慎管理的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李明母亲作为李明的监护人,对李明同样具有监护义务,在李明回家后,对李明受伤的情况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未带李明到医院诊疗,导致李明的病情进一步恶化,因此,李明父母亦存在监护失当的情形,李明的父母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上,孩子在校期间,学校具有谨慎监管的义务,除非学校尽到了相关的教育、管理义务;当然,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孩子亦具有监护责任,学校对孩子的监管义务并不免除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因此学校及李明父母各自按照50%的比例承担了赔偿义务。

案例分析律师


陈郑德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热情真诚对待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当事人,做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转自:云南女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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