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
越来越多人以线上办公、
网络兼职的方式赚钱,
不法分子瞄准趋势利用求职者的贪念,
以高薪工作引人入局。
求职者一旦动了心思,
便会沦为背后不法分子的“共犯”,
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近日,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案件。
2021年10月,黄某为获取高额报酬,通过网络应聘为某涉黄网站版主,并于2022年5月开始陆续运营和管理多个涉黄网站,后期还发展下级,雇请他人担任网站版主,整合卖淫人员的信息并在网站发布推广。黄某为卖淫者和管理卖淫者的中介在网站推广引流,收取上述人员200到2500元不等的价格。访客在涉黄网站浏览招嫖信息后,需缴纳38到288元不等的费用,注册会员获取卖淫者的联系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黄某通过运营管理涉黄网站为卖淫者和网站访客牵线搭桥,期间共收取费用436806.54元,黄某则以此获利128874.05元。此后,黄某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曲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128874.05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依法打击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维护正常网络秩序的典型案例。黄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为卖淫者和涉黄网站访客牵线搭桥,不仅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更对参与其中的女性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在网络上,一些高额回报、诱惑巨大的工作往往隐藏着违法犯罪的风险,因此,提醒大家在寻求网络工作机会的同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务必遵守法律法规,选择合法合规的行业,不要被眼前短浅的利益所蒙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南方+、韶关生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