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的潘先生近日向《维权007》报料,自己2019年买的别克君越,今年准备卖车时竟被检测为“火烧车”,潘先生一头雾水,“车子一直是自己在使用,在身边从未发生火灾,怎么就成了火烧车?”。
潘先生:
我的车在4S店着过火
2019年,潘先生在厦门国贸别克同安4S店购买了一辆别克君越,由于当时是新手,车辆经常发生刮擦,潘先生每回都选择去4S店维修,去的次数多了,和店里的维修师傅就熟络起来。2022年8月,由于车辆发生事故,潘先生再次将车送至4S店维修。
今年,潘先生想置换新车,就将车辆送至二手车检测机构检测,结果车辆被定义为”事故车、火烧车“,这下,潘先生懵了,车子一直是自己在使用,从未发生过火灾,怎么就成了”火烧车“呢?
我就问了当时其中的一位维修技师,他把当天的事情都告诉我了,他说当时在车子切割的过程中出现了明火,就烧着了嘛,他是把另外一部同型号的车子后边的座椅、后备箱所有的顶棚啊这些东西给我移过来的。
4S店:照片只能证明车辆在店维修
不能证明车辆在店起火
《维权007》对接厦门国贸别克同安4S店,维修部经理陈女士表示,因为2022年自己还未任职,所以对于整件事情并不了解,通过查询维修记录,潘先生的车辆的确在2022年有过维修,但潘先生提供的照片只能说明车辆在店里维修过,并不能说明火烧这个事情在店里发生过。
潘先生说有个人证,我说那是谁?可以过来一起谈一下,他又不肯透露。
律师:
”人证“为关键证据
《维权007》特约律师,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曹文峰律师指出,目前来看,潘先生提供的几张照片作为证据是不够充分的,如果能提供当时维修该车辆的技师的证言,那么,就能获得法庭的采信。
现在的关键问题就是取得维修人员的录音,或者该维修人员愿意在法庭上作证,那证据就比较充分了。
曹律师表示,根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车主如果对当时的维修活动有疑问,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向4S店查阅当时的维修档案。
截至记者发稿前,潘先生表示,接下来他将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FM1007福建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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