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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业生产的繁忙景象中,农用收割机在提高收割效率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偶尔发生的农用收割机“吃人”事件,给受害者及家庭带来了无尽的伤痛,也给社会敲响了安全警钟。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被告人庞某驾驶玉米收割机为被害人来某收割玉米,作业期间,来某跟在收割机后方捡拾掉落的玉米。庞某在倒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来某碾压,导致其当场死亡。2022年10月3日,经莒县公安部门鉴定,来某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庞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投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民事赔偿部分经莒县法院调解,庞某与来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庞某赔偿经济损失共22万元,来某亲属对庞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庞某在倒车过程中因观察不周、疏忽大意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庞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最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庞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心语
农用收割机致人死亡的悲剧,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安全意识淡薄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在农忙时节,农民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尽快完成收割任务上,而忽视了安全防范。
案例中的被害人为了捡拾收割机遗漏的玉米不幸发生事故,对于被害人家人来说无疑是极大的打击,对于开收割机的被告人来说,不仅受到了刑事处罚,起早贪黑的收获也打了水漂。
在此提醒广大农户要增强秋收安全意识,确保农业生产在安全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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