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策宣传、推动政策落实,“赣州政务”微信公众号将梳理江西省人民政府及赣州市人民政府每月重要政策文件,编发政策月报。2024年9月,江西省和赣州市分别出台多项重要政策,一起来看——
赣州市政府9月政策
优化政务服务
赣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调整后)
2024年9月4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调整赣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对赣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作出调整,将《赣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调出赣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涉及部门根据职权范围按照应急预案管理程序办理,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变。
赣州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4年9月29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列出18项工作任务,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
防范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赣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禁火令
2024年9月23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禁火令,从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全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及距林缘100米范围以内区域禁火。
增进民生福祉
赣州市推进紧密型医疗联合体“五通一享”实施方案
2024年8月27日,赣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赣州市推进紧密型医疗联合体“五通一享”实施方案》,决定全面实施“五通一享”,即推动医疗就诊“一卡通用”、实行门诊就医“一号通用”、推进检查检验“一单通用”、统筹住院服务“一床通管”、强化家庭医生“一签通用”、深化医疗资源“连续共享”。
赣州市新能源汽车超充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2024年9月9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新能源汽车超充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为满足市场需求,提升市区和城镇充电基础设施水平,将按照统一外观、VI(视觉识别系统)标识设计,加快形成“赣州超充”品牌形象,打造全国一流、全省示范的“超充之城”。力争到2024年底,建成不少于15座公共超充站;2025年底,累计建成不少于50座公共超充站,超充站实现“县县全覆盖”,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基本实现超充设施全覆盖。
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
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2024年8月30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程序、标准和行为,提高上位法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办法》包括总则、征收土地程序、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法律责任、附则等五章共计三十条具体规定,另包含3个附件。拟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2024年9月29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规范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安置办法》共六章40条,包含6个附件。因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分别出台规范性文件,《安置办法》只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屋内设施征收作出规定,集体土地及地上其他附着物、青苗征收标准在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文稿中明确。
推进农业生产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2024年秋冬种油菜生产工作的通知
2024年9月14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切实抓好2024年秋冬种油菜生产工作的通知》,从组织发动、提质增效、压实责任三部分,进一步挖掘冬闲田潜力,全面落实油菜生产面积,推动大面积提升单产,实现全产业链持续向好发展。
江西省政府9月政策
优化政务服务
“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在加快推动第一批25个“一件事”落地落实的基础上,统筹加快推进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实施,持续推动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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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
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4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2024年,居民个人缴费确定为每人每年400元,财政补助确定为每人每年670元。全额资助参保对象个人不缴费;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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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客货邮融合服务
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客货邮融合服务指南》的通知,分别从适用范围、服务模式、服务规范、站点设施、运力线路、作业要求、信息服务、形象标识、服务改进等9个方面,明确了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的基本要求、服务规范和运营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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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我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发展
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我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从支持纳入医保定点、支持双向转诊、支持纳入本省医保支付范围、支持收治疑难重症、支持引进创新技术、支持牵头开展联盟集采、支持医保信息化联通对接、在医保基金结算拨付时予以倾斜支持、加快引进医疗服务项目、推进中医按疗效价值付费等10个方面提出细化举措、进行政策倾斜支持,促进我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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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
省医保局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的通知》,优化了分组方案和分值测算,更贴合临床实际,也标志着医保支付方式在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方面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随着医保支付方式的推进,将促进医疗机构更加规范诊疗行为,更加关注成本和质量,患者也能从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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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
江西省2024年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印发了《江西省2024年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工作要求三个部分。按照定性和定量方式相结合的原则明确2024年更新换新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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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提出全省范围内各类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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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公布
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全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制定了《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实施的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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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印发了《江西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江西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两个办法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纳入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将中央补助资金分成两部分,其中80%按四个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各市县的各项任务量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20%作为奖励资金,主要依据各市县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并结合任务量因素,体现运用绩效评价结果的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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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
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从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三个方面提出多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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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互联网“标识赣通”行动计划(2024-2026年)
省通信管理局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互联网“标识赣通”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提出到2026年,标识解析体系在制造业及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初步实现规模应用,对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畅通产业链供应链、促进大中小企业和一二三产业融通发展的支撑作用不断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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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产业发展规划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提升我省燃气企业从业人员整体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省住建厅印发了《江西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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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江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规范开展,省工信厅、省人社厅共同出台了《江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由总则、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专家库和专家组、申报范围和条件、评审认定程序、监督管理、附则七部分共27条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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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评审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评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包括总则、评审员库管理、评审员使用管理、评审员监督管理、附则等5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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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为强化金融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支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工信厅、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十三条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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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制度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书面确定管理者代表,明确其职责和权限。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为管理者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督促和要求生产企业内部各相关部门配合管理者代表履行质量管理职责,确保管理者代表职能的独立、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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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