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一男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9万元,法院判了!

文摘   2025-01-05 21:18   辽宁  

男子李刚(化名)使用杭州某公司的名义对外召集投资人,签订了一份《项目合同书》,对外吸收资金金额为119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金额为109万多元。法院近日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惩处。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案发,被告人使用杭州某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与孙某等29名投资人在鞍山签订了《某某合伙人项目合同书》,每单投资金额为12500元或12700元,期限均从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到期后分别获得不低于12500元、20000元的收益。该公司通过在街上打广告、张贴宣传单、集中授课及提供免费旅游的方式宣传公司推出的合伙人项目,并以高额收益为诱饵诱惑投资人进行投资。该公司鞍山某办事处的投资人数共29人,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金额为109万元左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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