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戒!临近年关,临海已有人被处罚!

时事   2025-01-16 14:15   浙江  




近日,在临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后,临海公安积极行动,广泛宣传,让群众知晓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危害,广大市民遵纪守法,少了噪音和污染,多了清新空气、蓝天白云,但仍然有部分人员顶风作案,被警方予以处罚。




2025年1月6日,永丰派出所民警通过线索发现一辆装满烟花爆竹的小货车,现场查获烟花爆竹323件。经调查,驾驶员左某在明知自己没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运载大量烟花爆竹,已被依法治安处罚。


2025年1月9日,桃渚派出所接到指令称:桃渚镇海东路一户居民涉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接警后,桃渚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赶往现场,查获烟花爆竹99箱,后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经查,朱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依然存储烟花爆竹,目前已被依法治安处罚。


再次提醒
今年
临海市人民政府对烟花爆竹
仍然实行禁限措施
主要分为禁 燃限 燃两部分


哪些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 主城区禁燃区域:东边以东渡路为界;南边从大洋街道前江村沿邵家渡港、佩弦湖南岸到双林大桥,沿大岗山山脚线到大田港闸,再沿灵江南岸到古城街道丹丘路交叉处(包括河阳大桥、双林大桥、逆溪3号桥、伏龙大桥、灵江二桥、临海大桥、灵江一桥、望江门大桥等桥面);西边以丹丘路为界;北边从古城街道后山村到大洋街道梅岙村山脚线为界。

2.杜桥镇禁燃区域:东边以环城东路、凤凰山山脚线、杜桥中学东面围墙为界;南边以滨海路为界;西边以杜南大道为界;北面以环城北路为界。以上道路不包括路面。

除了上述区域以外

下面这些地点及其100米范围内也不行!

也是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禁燃区域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消防重点单位;

4.军事设施所在地;

5.山林重点防火区、消防重点单位;

6.风景名胜区域、临海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绝对保护区;

7.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宗教活动场所;

8.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9.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10.商品交易市场和建筑工地;

11.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禁燃区域之外

我市的其他行政区域范围

均为限燃区域

↓↓↓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在农历除夕前一日、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七、正月初八、正月初九、正月十四、正月十五8日燃放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违反本通告将承担怎么样的责任?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购买烟花爆竹时,应前往正规的零售网点,选购外观整洁、无霉变、完整未变形的产品,避免一次性购买大量烟花爆竹。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地铁、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燃放时,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选择室外、空旷平坦、无障碍的场所。

●文明婚丧嫁娶,遵守禁放规定,可用电子喷花、电子鞭炮等方式替代传统烟花爆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并积极向烟花爆竹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85161166(市应急局)、85175305(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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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汪璐霞

一   审:郭碧媛

二   审:牟   再

三   审:张微煦
来   源:临海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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