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31日,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某饭店点菜牌上印有“专利产品鱼豆花字样”,但未标注专利号。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菜牌上确实印有宣传“专利产品鱼豆花”字样,未标注专利号。据执法人员介绍,当事人属于加盟店,涉案商品是从总部进货,并已索证索票。标有“专利产品鱼豆花”字样的菜牌是当事人自己印制的,于2023年10月1日使用,所售经典原味鱼豆花和鱼籽鲜贝鱼豆花两种商品并未取得专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规定,构成了假冒专利的行为。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定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一)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的规定,当事人在2023年10月1日至11月1日期间,经典原味鱼豆花共销售32份,鱼籽鲜贝鱼豆花共销售24份,违法所得1584元。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现场检查后立即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此前未因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受到过处罚,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相关处罚公示信息。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84元,罚款3000元。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表示,将严厉查处利用假冒专利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经营环境的行为,积极营造规范有序的营商环境,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