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这个案件处理不好,众怒难平!

文化   2024-09-06 17:36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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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历史有态度君

发布 | 陶然纪(ID:taoranji2022) 


最近,河北容城县的“骑行案”,引发了群众的强烈不满。

如果说,青岛路虎女,处理方式还有一丁点辩解空间的话,“骑行案”是一点也没有,完全是乱来。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01

8月中旬的时候,河北保定容城县贾光乡,一支骑行车队,经过一段新修好的道路,队伍中,有一个11岁的小孩子,名叫“球球”。

于情于理,11岁的孩子都不应该在公路上骑行,在自己家楼下兜两圈,倒还说得过去。但是呢,父亲偏偏把球球带来了,结果出事了。

他们身穿统一的蓝色队服,戴着头盔。而且骑行速度较快,一度超过了37公里(在骑行里,这个速度算快了)。


经过一处转弯处时,需要变道,但是球球年纪小,他被其他队友撞了一下,车和人,都倒下了,就在这时,对面恰好来了一辆小汽车。

由于事发突然,司机完全刹不住车,于是碾过了球球,造成了死亡。情绪失控的父亲,当即暴打了司机,而司机知道问题大了,也没敢跑路。

球球的死亡的确是一个悲剧,我们不希望这类事情再次发生,深表哀悼。

如果事情到这里,就是一个交通意外而已,但接下来,警方的处理,引炸了舆论。交警方面,竟然将司机给逮捕了,还扣上了“过失杀人罪”。

扪心自问,司机的行为够得上“过失杀人”么?

根本不可能。

第一,球球是突然倒下的,还是被骑行的队友撞到的,司机事先不可能预料,才会撞到;

第二球球作为一个11岁的孩子,本就不应该参加公路骑行这类比较危险的活动,可父亲呢,却主动带孩子参加,明显没有尽到责任。

而且该父亲以前还是个视频博主,经常在网上发骑行视频的,事发后却悄悄删除了,连同队伍里的其他人,也都悄悄注销了账号。

极具讽刺意味的是,评论区很早有人提醒过他,这样做很危险,也不合法,可他非但不听,还怼人家,“还轮不到你来管”。

第三,骑行队伍明显违规,而司机并未违规。


我们从上图可以看出,图中的地方是有非机动车道的,骑行的队伍,理应呆在非机动车道内。但事实却是,他们一直在机动车道。

甚至骑到了马路中间。而且整件事是有视频的(他们自己拍的),整个过程非常清晰,无论怎么看,都是骑行一方违规,司机压根没有问题,简直是飞来横祸。

对于这种案件,虽然我们情感上能理解那位父亲,但作为警方,处理必须严格,不能被情感所左右。

人家司机没违规,是你自己撞过来的,凭啥定个“过失杀人”的罪名?还强行羁押。


02

要知道,如果只是交通类罪名,那顶多是三年刑期,而一旦定了“过失杀人罪”,这可是刑事罪名,跟交通类罪名完全不是一个量刑标准。

搞不好要五六年。

没错,你的儿子不幸去世了,是个悲哀的事,但也不能因为你儿子去世了,就一定是对的,我们说法治社会,最起码的一点是分清谁对谁错。

在这个基础上,再去照顾弱者。

如果连谁对谁错,都分不清,或者不敢分清,其他的一起都没有意义,总是强调“死者为大”,那法律有何存在意义?

岂不是鼓励大家不遵守交通规则?

那个父亲如果不带11岁的孩子参加骑行,会发生这种悲剧?不可能的。即使参加了,乖乖呆在非机动车道里,也不可能发生悲剧。

偏偏他全都干了,全都违规了,没有一个地方是合规的。事发后,他还感到很愤怒(要我说,应该感到羞耻才对),司机家属凑了20万,想赔偿私了,他不乐意。

容城县警方在处理时,完全不考虑案情,直接拘捕了司机,扣了个“过失杀人”的罪名,舆论肯定是不能服的。要都按你们这么搞,交通法规还有啥存在必要?

明明主要责任是撞倒球球的人,次要责任是那个父亲,司机的责任反而是最小的,现在却颠倒过了,司机成了主要的责任人。

而撞倒球球的人,和那位父亲,一点责任没有,这是不像话。

更恶心的是,本来检察院是能够制衡一下警方的,特别是批捕这个环节,如果检察院提出质疑,是无法通过的,然而,检察院居然通过了。一个案情如此明显的案子,警方瞎搞就算了,检察院也乱来。

要说可怜,难道司机一方就不可怜?

他的老婆患有白血病,全家就靠司机一人养家,压力山大,每天都要花钱。

要是警方通融一点,允许司机取保候审,压力或许还能小一些,但警方不同意,而老婆的病确实需要用钱,现在经济来源没了,你说咋整?

这不是把一家人往死里逼?

定罪时不行案情,不看法规,而是强行以“死者为大”定罪名,对于司机一方的家庭状况,也不采取任何照顾措施,任由其家庭状况恶化。

连基本的取保候审,也不让。

反而快速走完了批捕程序,这不能不让人怀疑,其中是否存在猫腻,或者说,是那位父亲施压的结果。

实际上,上海在几年前有一个类似的案例。

一个姓周的人,冲红灯过马路,撞倒了骑电动车的林某,后面又来了一辆小汽车,车主刘某来不及刹车,碾压到了林某。

事发后,普陀区法院的判决很清晰:

刘某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

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最终,周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责任清晰,是非分明,如果换了河北容城县来,估计又是先把汽车司机刘某抓起来,至于那个闯红灯,导致整个案情的周某,得逍遥法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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