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纪时评:加强诬告行为治理

文摘   2024-11-05 08:46   云南  

文山州砚山县纪委监委积极探索有效形式和途径,强化对诬告陷害与错告误告的甄别认定,打好澄清正名+暖心回访+惩戒诬告“组合拳”,最大限度消除失实检举控告带来的不良影响,保护遭受失实检举控告的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2021年以来,共为26名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的党员干部开展澄清正名,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人2人。


昆明市晋宁区明确澄清情形,对失实检举控告逐件评估,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澄清正名真实、必要;坚持因人而异、因案施策,针对澄清对象实际情况,推动澄清正名精准有效;承办部门适时跟踪了解被澄清对象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确保澄清到位、回访到心,让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充分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关爱。


检举控告是干部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的重要渠道,必须依规依纪依法、全面客观真实开展,不容别有用心之人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分析近年来查处的诬告陷害案件发现,恶意诬告可谓五花八门:有的利用诬告手段打击报复,恶意中伤党员、干部;有的为实现不正当目的,通过诬告向相关单位施压要挟……这些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的信访举报秩序、耗费大量行政资源,也影响了其他干部群众正常检举控告权的行使。


不能纵容一个违纪违法者,也不能让一个清白党员干部被冤枉诬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诬告行为治理”,强调推动“三个区分开来”具体化、规范化,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促进党员干部廉而有为、勤勉敬业,促进全党既有秩序又有活力。


我们要坚持从政治和全局高度认识和把握惩治诬告陷害行为的重要意义,坚决向诬告者亮剑,对于依规依纪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的干部群众,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和保护;对于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恶意举报者,必须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惩,大力营造“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的良好氛围。


诬告陷害他人,往往是私心杂念作祟,反映出一个人的人品问题,也映衬出一个人的道德修为。《荀子·儒效》中讲:“志忍私,然后能公;行忍性情,然后能修。”就是说,一个人在意志上能够克服私欲,就可以做到一心为公;在行为上能够做到抑制感情,才能有好品质。做人,要去私心、守操节,方能公道正派,客观看待他人,理性对待自己。


如果是党员干部,诬告陷害他人,是对党不忠诚、党性不纯的表现。不如实向组织反映情况,更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体现。党章明确规定,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对党员干部来说,诬告陷害他人,绝不是小问题,而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违反政治纪律的情形中,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非党员干部来讲,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可能面临承担法律责任。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成都市锦江区某单位原副调研员刘某某因与该单位负责同志产生私人恩怨,自2016年起先后数十次捏造举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为阻止其开发的楼盘被查拍卖,捏造达川区相关领导干预司法……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纪检监察机关将严把事实关、证据关,从启动程序、适用情形、实施主体、澄清方式等方面进行规范,紧盯严重干扰干部选拔任用、巡视巡察、审查调查、执法司法等行为,严肃查处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党员干部或者公职人员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诬告陷害行为。


坚持着眼于源头治理,将惩治诬告陷害行为的关口前移,强化正面宣传引导和反面警示教育,做到疏堵结合、标本兼治。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站等平台载体,公园、社区等人员流动量大的场所,运用干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党纪法规宣传;也要强化警示震慑,通报曝光诬告陷害典型案例,狠刹歪风,激扬正气,着力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坚决释放“诬告陷害必有代价,遭受诬告组织撑腰”的强烈信号,引导干部群众依规依纪依法反映问题。


在精准打击诬告陷害行为的同时,纪检监察机关也将注意充分保障公民检举控告权利。要通过线上推送工作动态、纪法规定、典型案例,线下发放宣传材料、组织教育活动等方式,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依规依纪依法、客观公正反映问题。既重申正确举报的方法,也告知诬告陷害的后果,从源头上提高举报质量、减少错告乱告。


面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繁重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担负着推进改革的重要职责。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以攻坚克难、迎难而上的政治勇气,直面矛盾问题不回避,铲除顽瘴痼疾不含糊,应对风险挑战不退缩,奋力打开改革发展新天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强调,要“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开拓进取,干事创业。”


广泛凝聚共识、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对顺利推进改革十分重要。纪检监察机关要遵循“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谁核实谁澄清”等原则,坚决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及时开展澄清正名,为想为、敢为、勤为、善为的干部解决后顾之忧,让他们在推进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实践中干事创业有定力、有动力、有奔头。要旗帜鲜明为那些守正创新、锐意进取,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抓改革、促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来源 / 云南法制报纪检监察周刊

作者 / 纪轩言

编辑 / 查为媛

审核 / 州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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