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拟出拆迁新政!

文摘   2024-11-23 17:51   浙江  

近日, 绍兴市上虞区建设局发布关于征求《上虞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操作细则》等文件意见的通知。

这次征求意见主要围绕《上虞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操作细则》、《上虞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以及《上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补偿安置标准》三项政策文件。 


点击查看☛起草说明-上虞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docx


点击查看☛起草说明-上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补偿安置标准.docx


点击查看☛起草说明-上虞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操作细则.docx


点击查看☛上虞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docx


点击查看☛上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补偿安置标准.docx


点击查看☛上虞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操作细则.docx


其中重点有: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可补偿认定房屋货币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修等)10%的补贴;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可补偿认定房屋货币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修等)20%的补贴。
选择安置用房时,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建筑面积及该基础上增加的2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下浮20%结算,超过20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下浮10%结算;超过4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结算。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每户可选择一套安置房。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含保底安置)相等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合楼层差价(系数)后八折结算。
住宅房屋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面积计算,每户按13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计发。搬家费均按每户两次计发。
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面积小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按15元/月·㎡计发,达不到1200元/月的,按1200元/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面积超过80平方米部分,再按12元/月·㎡计发。

来源:上虞区人民政府网

编辑:朱雪非

责编:龚洁颖

终审:陈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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