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绍兴市上虞区建设局发布关于征求《上虞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操作细则》等文件意见的通知。
这次征求意见主要围绕《上虞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操作细则》、《上虞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以及《上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补偿安置标准》三项政策文件。
点击查看☛起草说明-上虞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docx
点击查看☛起草说明-上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补偿安置标准.docx
点击查看☛起草说明-上虞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操作细则.docx
点击查看☛上虞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docx
点击查看☛上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补偿安置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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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可补偿认定房屋货币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修等)10%的补贴;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可补偿认定房屋货币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修等)20%的补贴。选择安置用房时,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建筑面积及该基础上增加的2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下浮20%结算,超过20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下浮10%结算;超过4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结算。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每户可选择一套安置房。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含保底安置)相等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合楼层差价(系数)后八折结算。住宅房屋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面积计算,每户按13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计发。搬家费均按每户两次计发。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面积小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按15元/月·㎡计发,达不到1200元/月的,按1200元/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面积超过80平方米部分,再按12元/月·㎡计发。来源:上虞区人民政府网
编辑:朱雪非
责编:龚洁颖
终审:陈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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