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款:
1、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号牌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实行电子化管理。
3、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
4、禁止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或者伪造、变造、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
来源:上虞公安
编辑:朱雪非
责编:龚洁颖
终审:陈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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