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遇到这个疑点,说明进货发票的计量单位没有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该货物第一法定单位开具所导致的。审核系统在比对进货发票单位时是以报关单的第一法定单位与发票开具单位进行比对的。
出现该疑点的,首先检查下进货发票所开具的单位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即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第二法定单位及企业报关时根据合同所申报的申报单位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同申报退税的专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即外贸企业开进来用于申报退税的专票上的单位应在对应的报关单的这条商品信息里找得到,找不到的不符合退税要求不得办理退税。
如果进货发票是按第二法定单位或者按第三栏的申报单位开具的,那么忽略该疑点即可;但如果进货发票的开具单位在报关单对应的货物中找不到,则说明该发票不能办理退税,应更换发票。
另外需要关注一些通用单位:千克≠kg?千克≠公斤?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注意这些通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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