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北京西城区一居民小区发生火灾,
起火系住户李某
违规为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引发。
因过失引起火灾,
当事人被行政拘留10日。
经查明,事发当日凌晨2时许,居民李某在室外“飞线充电”的电动自行车起火,经西城区消防救援支队认定,李某的违法行为已构成过失引起火灾,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一:
4月9日晚,上海宝山区陈川路某小区,三辆电动自行车及周边绿化带起火。幸好周边居民及时报警,未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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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再次提醒广大业主:
一、小区内禁止所有电动车上楼充电行为;
二、各楼宇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以及储藏室等严禁停放电动车;
三、禁止私拉电线充电;
四、请在电动车充电桩进行充电,充电时使用安全合格的充电器进行充电;
五、停车后,电动车内严禁放置贵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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