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务工人员“三必讲”之安全生产知识

文摘   2025-01-08 17:40   宁夏  

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农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无证驾驶操作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酒后、服用违禁药品等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拖拉机违法搭载人员的;

(三)无号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

(四)存在超载、超限、超速等行为的;

(五)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等导致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六)农业机械存在灯光不齐、安全防护装置与安全标志缺失,以及刹车与转向系统失灵等安全隐患的。

管理措施

(一)强化源头管理。严格做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驾驶人考试等管理工作,严禁给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业机械发放牌证,严禁给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核发驾驶证,严厉查处违规发放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的行为。

(二)强化技术检验。严格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规范》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强化运行安全技术要求及安全装置检查,对不符合条件以及未粘贴反光标识的拖拉机运输机组不予通过检验。

(三)强化宣传培训。运用多种形式重点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生产知识,提升农机安全生产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机安全培训,提高农机手安全驾驶和操作技能。

(四)强化执法检查。规范农机安全执法履职行为,明确职责,落实到岗。严查无证驾驶、无牌行驶、酒后驾驶、未年检、拼装改装、违法载人、超速超载、伪造变造证书和牌照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严管高压态势。


非煤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二)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

(三)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四)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五)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六)边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

2.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未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3.关闭、破坏监测系统或者隐瞒、篡改、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七)边坡出现滑移现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

2.坡体前缘坡脚处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

3.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

(八)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九)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十)排土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2.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3.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

(十一)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十二)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


水库(淤地坝)汛期安全生产检查

一、工程安全状况

1、大坝、泄水设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2、大坝、泄水设施是否正常;

二、工程除险加固

1、是否制定除险加固方案;

2、是否编制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规划;

3、是否开展除险加固工作;

三、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是否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加强汛期检查和隐患排查力度,加强重点部位和重要设施监测和巡查;

2、在强降雨、高水位以及出险时,是否加强巡查人员,加密巡查次数,重要部位派专人24小时盯守;

3、看护人员是否按要求配备;

4、监测巡查制度是否落实;

5、是否按照规定运用方式运行;

6、对威胁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病险坝是否空库运行;

7、是否作为水库蓄水高水位运用;

8、是否定期组织排查事故隐患;

四、责任制及其它制度执行情况

1、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人;

2、是否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人;

3、是否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人;

4、是否定期组织排查事故隐患;

5、是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6、是否进行应急演练;

7、是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地质灾害安全检查

一、检查项目

1、建立地质灾害管理责任制度(含评估);

2、逐层签订防灾责任书;

3、施工区、营地危险点排查评估;

4、危险点治理;

5、预警监测机制、明确信息传递流程;

6、地质灾害危险点公示;

7、“一表两卡”(地质灾害隐患(危险)点防灾预案表、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登记卡);

8、全员教育培训;

9、编制应急预案;

10、应急演练;

11、应急资源投入;

12、隐患点监测责任人;

13、监测记录。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建立地质灾害管理责任制度(含评估);

2、是否逐层签订防灾责任书;

3、是否开展施工区、营地危险点排查评估;

4、是否根据评估开展危险点治理;

5、是否建立预警监测机制、明确信息传递流程;

6、是否公示地质灾害危险点;

7、是否编制发放“一表两卡”(地质灾害隐患(危险)点防灾预案表、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登记卡);

8、是否开展全员教育培训;

9、是否编制应急预案;

10、是否开展应急演练;

11、应急资源投入是否满足要求;

12、是否明确隐患点监测责任人;

13、是否有监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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