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民纪要”
“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
➢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
预重整方案与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同意。
合并重整主要类型
➢ 实质合并:将多个关联企业视为一个单一企业,对各关联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合并处置,统进行一财产分配和债务清偿。
➢ 程序合并:保持各关联企业成员法人地位独立性,将关联企业共同纳入重整程序,指定同一管理人负责制定整体重整计划,债权人分别申报并按照各关联企业清偿率获得清偿。
对债权人而言二者最大的区别
➢ 实质合并:一次受偿、清偿率统一
➢ 程序合并:分别受偿、清偿率视各企业状况
合并重整案例:渤海钢铁——48家企业合并重整
➢ 负债统筹:剔除集团内重整企业之间的债权,重整企业的互保、共同担保或共同债务不重复计算;
➢ 资产统筹:全部重整企业资产统筹分配;
➢ 表决统筹:以集团为单位,每个集团内单个债权人仅有一张表决票重整计划重点内容;
➢ 渤钢系企业一分为二,分别重组为“钢铁资产平台”与“非钢资产平台”;
➢ 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方案:钢铁资产平台采取留债方式10年分期清偿;非钢资产平台参照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信托受益权份额;
➢ 普通债权清偿方案:50万以下现金一次性全额清偿;50万以上按照52%:48%的比例分别在钢铁资产平台通过债转股清偿、在非钢资产平台通过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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