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
大家好!
为确保县域内校外培训、托管托餐等涉学生校外服务市场秩序稳定,切实维护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幼儿、学生)及家长消费者合法权益,本着服务辖区企业、净化广告市场、强化广告监管原则,现依法依规将相关规定提示如下,请认真学习、合规经营。
1.广告主身份真实、办学资质齐全、宣传内容不超出其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2.严禁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刊登、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所有校外培训广告(包括学科类、非学科类)。
3.严禁发布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培训广告。
4.严禁发布诱导家长将适龄儿童、青少年送入培训机构,取代义务教育的内容。
5.严禁发布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的广告以及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的培训广告。
6.不得含有“最新通知”“好消息”“新政”等涉嫌诱导点击的描述,不得编造“自学考试即将取消”“考纲变化”“考试难度加大”“学制延长”“加考数学外”等政策变化用语。
7.严禁发布以“一对一辅导”“上门辅导”等形式变相开展校外培训的广告。不得以“素质拓展”“思维训练”等名义超范围发布学科类培训广告,或者以“家政服务”“众筹私教”“研学”等名义变相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8.广告内容不得含有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
9.严禁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如:保过、一次性通过、免学免考拿学历、双倍提升、短期突破高分、就业有保障、XX天速成、真正做到提分、XX天逆袭、高中生轻松本科梦等。不得在培训机构内设班级名称中使用具有承诺性质的词语(如:保过班、一周提高**分班等)。
10.严禁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授课。如:命题组老师、阅卷组成员等。
11.严禁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广告中不得出现教师的名义或形象(包括演员扮演的教师);
(2)不得使用学员“现身说法”直接或间接作推荐证明,不得以学员的培训效果作推荐证明,不得从用户评价中挑选好的用户评价进行刻意展示;
(3)不得使用名师、名校、一线、升学率等字词进行宣传。
12.下列人员不能成为代言人:
(1)未使用过商品或者未接受过服务的;
(2)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3)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3.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14.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劝诱未成年人要求家长购买的行为,不得含有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15.不得在教育培训类广告中出现贷款、学费分期等内容诱导招生。
16.严禁发布虚假内容欺骗、诱导受众,不得发布包含不符合考试制度及学制的内容、严禁贬低其它教育培训机构。
17.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的课程、图书礼包等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不得以其他商品或各类优惠活动诱导家长购买或未成年人要求家长购买。
18.其它有损于青少年身心健康、涉及导向、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19.对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行为,《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20.《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投诉举报电话:
学科类培训:0559-6519695
体育类培训:0559-6512861
文化艺术类培训:0559-6521631
科技类培训:0559-6513293
托管类:12315
歙县教育局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