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遂川警方在日常线索核查中发现:雩田镇郭某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户资金异常,涉嫌接收上线转移的涉诈资金,涉案金额数十万元。刑警大队反诈中队民警立即展开研判。
经查,2024年9月,郭某通过网络添加一好友,对方以传授网店经营经验为由,让郭某提供微信、支付宝收款码用于转账,并可以从中扣除佣金。几天后,账户频繁有资金转入,郭某按客服要求扣除佣金,再转回指定账户。转账时,系统提示指定账户存在交易风险,郭某无视提醒继续转账。
2024年10月,郭某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因接收可疑资金被冻结。郭某却不以为然,将微信、支付宝账户解除封控,继续按照上线的要求转移资金。尝到“甜头”的郭某甚至不满足于收款码的小额款项,又将银行卡提供给上线接收大额转账。
11月15日,郭某的银行卡因接收到一笔4万元涉诈资金,被公安机关冻结。郭某以银行卡被冻结为由,不再联系上线,并将同时间段上线转入自己支付宝内、还未被冻结的2万元“截胡”,自用于购买手机、家具等。
11月20日,刑警大队民警根据线索,在雩田镇将郭某抓获归案。目前,郭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支付宝、微信、银行卡、
余额宝、零钱通等个人资金账户
不可出售、出租甚至转借
账号内的不义之财也不可随意占有
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
沦为涉诈“工具人”
以“黑吃黑”的方式
占有不义之财同样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