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今年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首次审议《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草案)》。7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
会后,起草小组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送国家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赴湖南省、河北省、山西省和六盘水市开展调研,并组织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会。11月10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参加,对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对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
按照修改意见,《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在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增加了“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的内容,修改了相关表述。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在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红色旅游,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红色旅游,深化红色旅游区域合作,促进红色旅游与乡村旅游、研学旅游、森林康养旅游等业态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充分发挥红色旅游教育功能,鼓励研发红色文化创意产品,打造红色旅游演艺精品,推出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线路,开展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还在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罚则,按照上位法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识的,由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甘玥 王敏
编辑:甘玥
审核:杨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