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装庆华诞 耀眼“中国红”

政务   2024-10-01 10:05   广东  


五星红旗迎风飘扬

胜利歌声多么响亮

歌唱我们亲爱的祖国

从今走向繁荣富强


国庆假期到来
清城区洋溢着浓厚的节日氛围
一抹抹鲜艳的“中国红”
在蓝天白云的映衬下
显得格外鲜艳夺目
为城市增添了一抹亮丽的色彩




走在清城区的大街小巷

一面面五星红旗迎风飘扬

像是一道道亮丽的风景线

将清城装扮得格外耀眼

放眼望去

充满了节日的喜庆与祥和







清城区各大商超
也纷纷挂起了
五星红旗和彩色灯笼
营造出浓厚的节日氛围






红旗飘扬
是对祖国
最真挚的祝福
和最深情的告白



夜幕降临
华灯初上
国庆主题灯光秀
在北江两岸亮起
真情祝福 画面满框





在这个举国同庆的日子里
祝愿大家都能
在祖国的怀抱中茁壮成长
祝愿我们的祖国
永远繁荣昌盛 国泰民安!


国旗法小科普


国旗是国家的标志
代表国家的主权和尊严
因此
国旗可不是随随便便悬挂的



标准的国旗。作为国家的标志与象征,各国国旗大都具有标准的固定式样。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依照权威部门的解释,在五星红旗上,旗面的红色象征着革命旗上的五颗黄色的五角星及其相互关系,则象征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根据规定,我国国旗的形状、颜色应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旗面应为长方形,其长与高为3与2之比。旗杆套为白色。


国旗的悬挂方式和要求


 一、要严格按照《国旗法》的规定,规范地升挂国旗。有固定旗杆的单位,在旗杆上升挂国旗。两个以上机关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一座院子时,只使用一个可举行升旗仪式的固定旗杆,升挂一面国旗。没有固定旗杆的单位,应本着庄重严肃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升挂国旗的方法。


国旗悬挂方式




1、单独悬挂


2、对称悬挂


二、升挂国旗示范街(路)和其他街道的国旗升挂,要兼顾市容整齐、严肃、美观。同一条道路、街巷要求插挂同一规格的国旗,而在此基础上又可细分为:
①一般在大街道两侧的单位、商户用3号(长192公分,高128公分)国旗;
②在一般街巷两侧的单位、商户用4号(长144公分,高96公分)国旗;
③街道两侧临街的居民可在临街墙壁上插挂4号或5号(长96公分,高64公分)国旗。
插挂国旗的旗杆长度可为2.5米,插挂旗杆的下端离人行道地面2米,呈45度角,旗杆下端不要伸出砖柱,以保障行人安全。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不得低于其他旗帜。保持国旗舒展,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3、对称插挂


4、横向悬挂(置放)


我们呼吁

爱护国旗,尊重国旗

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严肃认真地按照规定来悬挂国旗

让五星红旗永远高高飘扬


最后
我们再来全文学习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规范国旗的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国旗的通用尺度为国旗制法说明中所列明的五种尺度。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国旗 、旗杆的尺度比例应当适当,并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周边环境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一 ) 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二)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三) 外交部;(四) 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下列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一 ) 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二) 国务院各部门;(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五) 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方各级监 察委员会;(六)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七)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八)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九) 各民主党派 、各人民团体;(十)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学校除寒假 、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 (楼 、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应当升挂国旗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 , 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网络使用的国旗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第十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二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出入境边防检查、边境管理、治安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 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四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奏唱国歌。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或者按照规定要求敬礼,不得有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北京天安门广场每日举行升旗仪式。学校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五条 下列人士逝世 , 下半旗志哀:(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四) 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或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特别重大伤亡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下半旗志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区或者特定场所下半旗志哀。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六条 下列人士逝世,举行哀悼仪式时,其遗体、灵柩或者骨灰盒可以覆盖国旗:(一 ) 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人士;(二) 烈士;(三) 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士。覆盖国旗时,国旗不得触及地面,仪式结束后应当将国旗收回保存。
第十七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八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九条 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 、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不得随意丢弃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国旗。
第二十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国旗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旗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旗升挂使用规范和升旗仪式礼仪。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旗知识,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用国旗及其图案。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旗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分来源:央视新闻

记者:刘青青

编辑:黄艳芳
二审:陆梓维
三审:钟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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