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市人民法院《与法“同”行》普法专栏 典型案例(六)一朝替考领罪刑 十年寒窗付东流——多某代替考试罪一案

政务   2024-11-14 18:51   青海  


基本案情

青海省某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多某犯代替考试罪,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青海省某地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被告人多某通过网站联系上考试作弊团伙,后将其身份证、个人照片、报考信息通过邮寄和QQ等方式发送给该团伙,并让该团伙安排的替考人乔某某(另案处理)代替其参加2019年某省公务员笔试。2019年6月15日,乔某某冒用多某身份信息在某考点参加某省公务员笔试考试,该岗位笔试成绩第一名获得面试资格。被告人多某支付给该团伙合计14.6万元。后被告人多某自己参加面试考试因成绩过低未被录取。2021年10月17日,被告人多某被某地公安局传唤到案。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多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考试管理制度,破坏了特定领域职业竞争的公平性,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应当子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判决:被告人多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典型意义

教育乃国之重器,尤其是高等教育招生入学考试更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意义重大。因此,本案具有非常强的典型意义与法制宣传意义。案件影响广,本案是黄南地区首例“代替考试” 案件,也是青海省公务员笔试考试中代替考试的案件,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无论是作为“枪手”替考,还是找“枪手”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都触犯了我国《刑法》中的代替考试罪。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侵犯了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还影响考试的公平性,违背国家设置考试制度的宗旨和功能,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和道德的底线。

法官提醒各位考生,要充分认识到替考行为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要以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诚信对待考试,始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一诚信,相信终会取得优异的成绩,完成人生满意的答卷。




 







监制:马新国
审核:周   璇

责编:常海云

校稿:李毛卓玛

来源:同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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