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物业服务企业、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文件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843号)和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聊城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聊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明白纸如下。
一、严格落实价费分离和有关电价政策。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升级改造,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在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类别中合表用户电价(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居民住宅小区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可自愿申请分时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实行明码标价,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手机应用小程序、公众号等方式,向用户发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充电电量及电费金额、充电服务费金额等信息。
三、积极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要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运营合作期限可与设备折旧年限适当衔接,倡导签订5年及以上长期运营合作协议,降低充电服务费。
四、加快充电设施改造进度。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
临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1月21日
来源:临清政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