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不合格!临清一餐馆被处罚

民生   2024-11-22 22:00   山东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80期)

一、临清市松林镇焕荣麻辣烫店使用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根据聊城根据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次监督抽检任务,本局依法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临清市松林镇焕荣麻辣烫店使用的山药进行了监督抽检。2024年8月30日本局收到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40322009131011C),该报告显示: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计量单位mg/kg,标准值为≤0.3,实测值为2.49)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4年8月30日,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等文书,要求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及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三)调查处置情况。临清市松林镇焕荣麻辣烫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山药及采购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5.92元;

3.罚款5000元;

合计罚没款共5025.92元。

按照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临清市松林镇焕荣麻辣烫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进行了限期整改。


来源: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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