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林先生与傅先生是多年邻居,林先生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邻居傅先生借款......莲法豸线丨套取贷款转借他人,借款合同无效!

民生   2024-11-03 12:28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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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法豸线丨套取贷款转借他人,借款合同无效!



莲法豸线

债权篇

村居法官每周普法


社会生活中,有些人虽然手无“余粮”,但对于亲朋好友的借款请求抹不开情面或受高利诱惑,选择从小额贷款平台或银行贷款后再转借给他人,此种情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出借人是否有权要求借款人返还出借款并要求支付利息?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林先生与傅先生是多年邻居。2018年8月,林先生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便向邻居傅先生借款,声称会支付高额利息给傅先生。傅先生虽然手头上没有多余存款,但是碍于邻居情面和高额利息的诱惑,便从小额信贷平台贷款20000元后以现金方式出借给林先生。林先生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傅先生收执,借条载明借到傅先生现金25000元,其中20000元为本金,5000元为利息,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孰料借款后,傅先生资金链也出现问题,他多次要求林先生偿还出借款,但林先生置之不理。傅先生便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林先生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傅先生出借给林先生的20000元是从小额贷款平台中所借,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依法应认定双方的借款合同无效。但是借款人应返还出借人的出借款,因此傅先生有权要求林先生归还实际的出借款20000元,法院酌定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35%计算的利息。对于傅先生要求超出借款本金20000元、起诉之日以前及超出年利率3.35%计算利息等诉讼请求,因借款合同无效,依法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林先生应归还傅先生出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35%计算利息,驳回傅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因傅先生的款项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双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有过错的当事人必须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法律保护的损失仅限于出借人基于善意出借的合法本金损失或利息损失,如出借人自身有过错,亦不能因违法行为而获利,因此法院仅支持借款人偿还出借人本金并酌定支持部分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法官提醒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演进发展,社会群体对资金需求不断扩大,民间借贷活动也随之活跃起来。我国法律认可民间借贷活动的合法性,同时也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为民间借贷活动提供了基本遵循及明确界线。有些人利用银行钱“生钱”,以期空手“套白狼”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超出法律界限,不仅不被法律所认可,而且行为人还要因其违法的性质和程度不同而承受不同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因此,公民在从事民间借贷活动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出借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更不得利用借贷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ND


来源/连城法院、钟秋金

编辑/BLX_ 审核/燕子 终审/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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