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等三部门印发《关于在全省高校院所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的通知》,发布《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工作指引中明确,19种情形可认定为“尽职免责”。
尽职免责是指在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单位利益损失的,对有充分证据表明参与转化人员勤勉尽职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责,包括内部考核扣分、激励性奖励扣减、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相关责任。
在高校院所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有利于营造支持创新、支持实干、包容审慎的环境,破解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不敢转”的问题,调动和保护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这份工作指引从合规转化、制度健全、作业要求等3个方面提出尽职要求,并对免责情形进行细化、明确。面向领导人员的免责情形有8种。例如,在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中,为维护全局利益,开展对特定领域、特定对象进行扶持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创造性开展工作,给单位利益造成一定损失的。面向管理人员的免责情形有10种。例如,管理人员认为科研人员披露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符合申请、登记知识产权的标准,按规定未申请、登记相关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至于科研人员,如履行了勤勉尽职义务,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中出现的过错,以纠正为主,一般情况下不予追责。
该工作指引,适用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省科技厅等三部门要求,相关高校院所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对照工作指引,研究制定本单位尽职免责规定,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开展尽职免责内部认定。三部门指导、支持高校院所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制度要求,也将对有明显疑问或较大异议的尽职免责事项调查核实、进行认定。
具体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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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调动和保护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规范尽职免责的程序和要求,最大限度激发高校院所担当有为、敢作善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鼓励中央驻苏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参照本指引开展工作。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指引适用对象为高校院所及其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和实施等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与转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
第四条(遵循原则)高校院所应当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遵循“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行为与明令禁止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
第五条(名词释义)本指引所称尽职免责是指在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单位利益损失的,对有充分证据表明参与转化人员勤勉尽职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责,包括内部考核扣分、激励性奖励扣减、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相关责任。
第二章 尽职要求
第六条(合规转化)高校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第七条(制度健全)高校院所应当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决策程序和内控机制,建立健全审批、单列管理、运营、权益分配等方面的工作规范及信息披露、风险控制、重大事项报告等内部控制制度,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依。
第八条(作业要求)高校院所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决策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符合改革创新总体方向,出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愿,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公开公示流程和监督管理职责,没有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科研人员在从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主观上积极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单位规章制度,严格履行与单位签订的赋权协议,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没有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对涉及本人近亲属等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和机构参与的成果转化活动,参与转化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未主动报告的,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章 免责情形
第九条(领导人员免责事项)高校院所及其领导人员在勤勉尽职的前提下,在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活动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在巡视、审计等工作中不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在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中,为维护全局利益,开展对特定领域、特定对象进行扶持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创造性开展工作,给单位利益造成一定损失的;
(二)已经履行了论证、集体讨论、公示等程序,形成对职务科技成果价值的一致判断,决定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不进行资产评估,直接定价交易,但职务科技成果后续产生较大的价值变化,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三)依法依规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清算、处置不良无形资产等业务中,处置所得低于预期价值但不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
(四)未能在合适时机减持或退出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导致单位无法获得更大收益的;
(五)虽已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和监督管理职责,但因管理人员或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恶意隐瞒关联交易行为,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六)在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路径和模式中,因行业政策变化、市场行情变化、不可预知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七)在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等因素,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八)领导人员在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时,发表了明确的反对意见(有会议记录),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发生风险或造成单位利益损失存在直接关系的。
第十条(管理人员免责事项)高校院所管理人员在勤勉尽职的前提下,在办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业务活动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在巡视、审计等工作中不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管理人员认为科研人员披露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符合申请、登记知识产权的标准,按规定未申请、登记相关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二)管理人员已经履行了通知、告知、公示等程序,但选择的转化方式没有给单位带来最大收益的;
(三)管理人员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方式确定职务科技成果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照规定在本单位或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但职务科技成果后续发生较大价值变化的,导致单位无法获得更大收益的;
(四)对于协议约定取得成果转化收益情形的,按照规定程序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给全资国有企业及科研人员,因企业经营不善或创业失败,导致单位约定收益无法获取的;
(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实施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因企业经营不善,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六)管理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或者合规整改中,按照内部管理规定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并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开展工作,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七)管理人员虽已履行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程序,但仍因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关联交易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八)管理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公示等相关规定程序,但仍因成果转化活动引起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奖酬分配等争议,给单位造成纠纷或不良影响的;
(九)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成果转化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管理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的;移交前未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管理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减少损失的;
(十)管理人员按照规章制度、内控机制、规范流程开展其他有利于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仍给单位造成利益损失的。
第十一条(科研人员免责事项)科研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职义务,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中出现的过错,以纠正为主,一般情况下不予追责。
第十二条(追责情形)在执行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或部门认定并予以免责后,又有新证据表明,参与转化人员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违法违纪等情节的,应当予以追加责任。
第四章 内部认定
第十三条(工作组织)高校院所要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内部认定制度,对管理权限范围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开展尽职免责认定,明确内部认定工作程序和规则,可以采取组建尽职免责内部认定专门工作小组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开展。
第十四条(内部认定流程)高校院所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认真细致开展尽职免责内部认定调查,客观公正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认定对象的意见,经集体研究后作出尽职免责内部认定结论。尽职免责内部认定结论应提交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或办公会审议确定。
尽职免责内部认定结论审议确定后,送认定对象签字。认定对象如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若有证据证明存在认定结论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若不予采纳,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开展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时,认定对象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内部认定结果)内部认定结论分为符合免责条件、基本符合免责条件、不符合免责条件三类:
(一)符合免责条件是指认定对象认真履行职责,符合本指引尽职免责情形,应当依据本指引予以免责。
(二)基本符合免责条件是指认定对象基本履行工作职责,基本符合本指引尽职免责情形,但在办理相关程序和风险防控中还存在瑕疵、仍需改进,发现的问题不是导致单位利益损失的直接原因。
(三)不符合免责条件是指认定对象未履行规定职责,应当予以追责。
第十六条(沟通反馈)高校院所作出尽职免责内部认定结论后,应及时了解认定对象的思想动态,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妥善处置,帮助认定对象放下思想包袱,充分体现组织的真心爱护、真诚关怀,让认定对象轻装上阵、积极工作。
第五章 部门认定
第十七条(认定程序)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支持高校院所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制度要求。省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对高校院所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对高校院所及领导班子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活动是否符合本指引尽职免责条款存有明显疑问或较大异议的,可书面转由省科技、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开展尽职免责认定。
省科技、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接到认定事宜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尽职免责认定联合调查组,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与有关职能部门充分沟通,确认是否属于本指引所列免责情形。调查核实后,省科技、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并反馈有关职能部门,可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认定结果)部门认定意见分为符合免责条件、基本符合免责条件、不符合免责条件三类:
(一)符合免责条件是指被认定单位切实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程序和规定职责,符合本指引所列尽职免责情形,应当予以免责。
(二)基本符合免责条件是指被认定单位基本履行工作职责,基本符合本指引尽职免责情形,但在管理制度、内部决策程序和风险防控中还存在瑕疵、仍需改进,发现的问题不是导致单位利益损失的直接原因。
(二)不符合免责条件是指被认定单位内部管理不当,未履行程序和规定职责,导致公共利益出现明显损失,应当予以追责。
第十九条(改进管理)高校院所应当根据认定结果,认真完善内部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深入分析问题原因,杜绝失误和错误重复发生,切实提高成果转化效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施行时间)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引相关规定,如遇国家和省级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调整的,依最新政策执行。
微信改版了
现在能不能刷到我们的推送全凭缘分
所以大家记得把科小创“星标3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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