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施行!这项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炉

创业   2025-01-17 16:24   江苏  

日前,江苏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

《江苏省基础研究专项资金

(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具体原文如下



江苏省基础研究专项资金

(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基础研究专项资金(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管理,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按照《江苏省加强基础研究行动方案》(苏政办发〔2023〕4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和基础研究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基础研究专项资金(基础研究计划)围绕高水平科技强省建设,紧扣“在科技自立自强上走在前”和“在科技创新上取得新突破”的重大要求,坚持“四个面向”,坚持目标导向和自由探索统筹推进,坚持前沿引领和重点跨越有效贯通,以推进重大原始创新为主线,强化“有组织的基础研究”,培育壮大基础研究人才队伍,加快打造开放创新、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学高地,努力实现更多“从0到1”的突破,为推进科技自立自强,着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省基础研究专项资金(基础研究计划)按照省基础科学中心、省基础研究重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类别进行组织。

(一)省基础科学中心,对标国际领先水平打造基础科学研究高端平台,强化对中心长期稳定支持和项目集成支持,推动中心科学化、规范化、开放性、包容性建设、运行和管理。

(二)省基础研究重点项目,强化目标导向,支持开展重大任务牵引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把世界科技前沿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结合起来,努力解决产业源头技术和底层原理。

(三)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支持原创探索,突出培育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营造攀登高峰的科研环境和氛围。包括青年科技人才创新专题项目(含攀登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优秀青年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面上项目。

(四)其他。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设立的其他基础研究类别项目。


第四条 省基础研究专项资金(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组织和管理坚持“遵循规律、目标导向、原创引领、一体推进”的原则。

(一)坚持遵循规律。把握大科学时代特征,鼓励科学家自由探索、大胆假设、认真求证,组织开展面向重大科学问题的协同攻关,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赋能科学研究,推动科研范式变革。

(二)坚持目标导向。加强战略研究和技术预见,精准研判制约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瓶颈中存在的基础科学问题,以基础研究促进应用发展,从源头和底层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问题。 

(三)坚持原创引领。以“十年磨一剑”的韧劲,推进“从0到1”的重大原始创新,提出更多原创理论,产出更多原创发现,努力取得突破性、标志性、颠覆性成果。

(四)坚持一体推进。统筹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平台建设协调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全面提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产业发展融通转换效能。


第五条 健全基础研究选题机制,创新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长三角地区省份、地方政府、行业骨干企业等联合资助模式,积极探索“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竞争择优”等多样化组织方式。


第六条 省基础研究专项资金(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纳入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全过程全周期管理,包括指南发布、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等。落实科技报告、科学数据和科技成果汇交制度要求,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指南编制、项目申报、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和项目绩效全过程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项目资金下达、资金使用监管,指导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开展财政评价。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职责分工承担管理职能,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第八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发布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明确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评估、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等。

(四)开展项目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六)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开展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工作。

(七)对承担或参与项目实施的各类责任主体开展信用评价,实行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


第九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科技厅制定省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三)参与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配合省科技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四)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下达资金。

(五)组织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六)监督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部门)、本单位的项目审核、推荐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核申报单位资格和条件,以及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及时协调划拨项目经费,监督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

(四)协助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管理等,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

(五)协调项目的实施推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遇到的重大事项。

(六)实施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完成目标任务等负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二)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恪守科研诚信、具备必要科研基础、如实提交项目材料、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按合同约定推进项目实施、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等作出信用承诺,并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

(三)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科技报告等,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

(四)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五)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六)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七)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等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二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受委托的评审(咨询)专家及其他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根据受委托事项,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 项目组织


第十三条 发布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

(一)省科技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广泛征集”和“主动挖掘”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突出重点、梯次接续、体系优化,编制发布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

(二)项目指南编制按照需求征集、座谈调研、专家咨询、征求意见等程序开展,应吸纳有关部门、高校、院所、企业及创新组织、科研人员等各方意见建议,提高项目指南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三)申报通知按程序确定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组织。

(一)项目申报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部省属普通本科高校项目由高校直接审查推荐。

(二)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人应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要求和条件。项目申报单位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项目申报人原则上为项目申报单位正式在职人员(含外籍人士),应具有项目组织实施的能力,社会信用和科研信用记录良好。

(三)项目实施期一般为3年,攀登项目和重点项目实行动态调整和择优滚动支持机制,可根据需要延长项目实施周期。

(四)赋予项目负责人充分的科研自主权。在确定的目标任务范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方向,自主设置研究课题,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合理安排经费使用。青年科技人才创新专题和面上项目探索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受理。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具体承担项目申报受理工作,并按照当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开展形式审查。

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不进入当年度项目评审。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类型,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论证)、现场考察评估等方式组织评审,视具体情况可增加或调整相关评审程序。评审专家从省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遴选,评审执行专家回避、保密和轮换等制度。项目评审应注重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省科技厅依据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提出项目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经会商省财政厅,按有关要求履行报批程序后进行项目立项公示。


第十八条 经费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下达项目经费,由省科技厅与有关责任方签订项目合同。项目经费拨付应简化拨付程序,加快拨付进度。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有关重大战略及规划部署,以及国家、省重大研究任务需要,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原则,部署建设省基础科学中心。具体管理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对于省“应用基础研究特区”试点单位,可直接委托其开展相关领域科学前沿问题、关键科学问题研究以及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预研,组织跨区域、跨领域、跨学科的开放课题,赋予“特区”充分科研自主权,可按规定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使用经费。


第二十一条 建立原创性、非共识项目全时段多渠道选题发现机制,探索采取“一事一议”、高层次专家推荐、多轮交叉评议等非常规方式进行遴选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赋予项目负责人自主权,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相应备案手续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过程管理以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管理为主,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实施周期三年及三年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只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实行里程碑考核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重点项目管理探索实行“责任科学家”制度,由责任科学家开展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及时协助处理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严格执行项目合同约定,如出现主要研究目标或关键考核指标、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动,以及因不可抗拒因素影响项目实施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项目重大事项调整的批复视为合同约定的一部分。


第二十六条 项目需变更承担单位时,经原单位和拟变更单位协商一致,由原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拟变更单位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科技厅有权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内,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定期在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项目执行情况信息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每年梳理汇总项目科研任务后续进展情况,并按要求将受资助科研人员的后续发展情况及相关科研成绩及时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八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样品等,应标注“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应包含:“Funded by Basic Research Program of Jiangsu”字段及项目编号。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决算审计后提出验收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厅。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主管部门应于项目实施期结束前3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出延期申请。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主要采取同行评议为主、财务审计相结合的综合评价办法。对存在重大技术路线调整、重大经费使用调整等情况的,可先组织专家验收论证,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组和项目主管部门综合意见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任务,予以验收通过;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相关任务,但尚未达到验收条件的,予以总结结题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列为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试点单位的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可按相关规定执行。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


第三十三条 验收通过的项目,财政资金如有结余,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总结结题或执行终止的项目,按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后,退回结余资金。对因非正常理由导致项目强制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返还已拨付的全部项目经费。对因承担单位停产破产倒闭等现实原因无法收回结余资金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作出说明,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保密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其成果,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六章 监督评估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和科研日志管理,强化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


第三十六条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管理专业机构、咨询专家等均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三十七条 对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存在弄虚作假、故意夸大科研成果,或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等科研诚信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省科技厅有权作出撤销、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并记入严重失信信息记录。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保证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财务审计,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第四十条 实行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且目前不能克服的原因,导致未实现预期研究目标或失败的,经省科技厅核准后予以免责,不作负面评价。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省科技厅、财政厅将视情况采取约谈、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限制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记入严重失信信息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对于高校、院所、企业等聚焦国家、省重大战略需求布局的研发任务,可按有关程序纳入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省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发布的《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科技规〔2018〕354号)同时废止。

来源 |江苏省科技厅
编辑 |李澜
发布 |高雅
审核 |韩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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