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捉奸收情夫“赔偿款”2.5万被判敲诈勒索,终于迎来法院再审改判无罪

民生   2024-10-10 09:02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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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男子路某某尾随送妻子送孩子上辅导班,意外在酒店将正在捉奸的妻子与情夫抓个现行,之后路某某向妻子情妇索要了了2.5万元“补偿费”。2021年11月,张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路某某上诉后,淄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路某某一直在申请再审,历经“他多次提出上诉和申请再审,但屡次被维持原判或者驳回”,““从案发到现在已经有3个年头”,终于在2022年引发了媒体报道和热议。
2023年6月,山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山东省高院认为,原判决、原裁定部分事实不清楚,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据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由淄博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4年1月16日,该案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今天(2024年10月8日)法院终审判决,认为路某某以协商接受涉案数额,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决无罪。

再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路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审上诉人路某某当场发现刘某某与其妻张某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后,愤怒之下拳打脚踢刘某某与张某,系激情宣泄行为。刘某某明知路某某之妻张某已经结婚,仍与张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刘某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本案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刘某某为弥补过错,主动提出给予路某某补偿,路某某在二人协商过程中虽有言语施压,但经二人多次协商后最终接受涉案数额款项,并非出于非法占有刘某某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再审判决书

路某某父亲路先生和路某某一同参加了8日上午的庭审,他告诉新京报记者,一家人在得知无罪宣判结果后“心情很平静”,“(前审判决)从一开始就错了,无罪结果是意料之中的。如果这次维持原判,我们也会继续申诉到底。”
路某某辩护律师王艳涛告诉新京报记者,宣判无罪后,法官告知路某某一方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路先生表示,该案错判导致路某某工作、生活各方面都深受打击,他们后续会申请国家赔偿,“是否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还在考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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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张某在孩子上辅导班时与另一名男子刘某某在酒店偷情,31岁的山东淄博人路某某跟踪后在酒店房间内撞破这一场景,并收取了刘某某2万多元补偿金。后路某某被控敲诈勒索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出狱后,路某某始终认为自己无罪,并一直在坚持上诉和申诉。
二审中,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路某某再次申诉申请再审。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路某某的再审申诉,认为路某某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予以驳回。
妻子偷情被发现 丈夫收情夫2.5万“主动赔偿”反因敲诈勒索获刑
路某某介绍,去年3月28日,他发现妻子在送孩子上辅导班后,在孩子上课地点下方的酒店内,与另一名陌生男子开房。他设法进入房间内,发现妻子和对方赤身裸体躺在床上。
撞见这一幕后,路某某曾打了对方男子一拳,对方曾提出要“补偿”他,路某某提出6万经济赔偿,对方通过向朋友借钱后,分三次转给他2.5万元。
对方在事发约一个月后报警,路某某在与妻子张某进行离婚诉讼时对方律师出具报案回执后才得知这一情况,他随即前往当地派出所询问,当日即被刑事拘留。
2021年11月2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判处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6个月,法院在一审判决时称,“被害人虽主观上有赔偿路某某的意思表示,但是被告人路某某要求赔偿的数额6万元远远超出刘某某主观愿意赔偿的金钱数额”,认定路某某构成敲诈勒索。


路某某后提起上诉,认为刘某某事后报警是想帮助张某在离婚官司中处于有利地位。
2022年4月,路某某敲诈勒索一案迎来了二审判决。
在2022年3月的二审庭审中,路某某的辩护人北京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给路某某作无罪辩护,认为刘某某并非受到暴力威胁而给钱,而是出于丑事被人知晓的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在庭审中,检察机关提交了补充证据,证实刘某某事后曾前往外地,一直纠结报不报警,并在当地拨打了110。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原判,驳回上诉。法院认为,刘某某所谓“偷情”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需负赔偿责任的行为范畴,即上诉人索要赔偿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
路某某在自己被释放后,张某又提起离婚诉讼,争夺孩子抚养权,但开庭后次日又申请法院调解,在法院调解下他获得了孩子抚养权。对于二审结果,路某某不服,继续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要给亲人和自己一个交代”。
申请再审被驳回
路某某申诉理由主要为,两审法院对事实认定确有错误,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案件审理过程有渎职、徇私枉法及程序违法情节,影响案件裁判;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另外,路某某提出,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申诉人没有实施针对钱财的威胁恐吓行为。同时,二审法院接受公诉机关补交的新证据,有违终审案件审查原则。请求撤销原判,对本案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诉人无罪。

2022年12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这一申诉。
涉案驳回申诉通知书显示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原审认定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并结合被害人刘某某对引发案件具有过错,申诉人已经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申诉人从轻处罚,并无不当。

该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案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取的报警电话详单及车票等证据,是对一审已经指控犯罪事实的补强,原审认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亦无不当。综上,该院认为,路某某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该院依法予以驳回。
路某某家属表示,该驳回通知书未逐一对申诉理由予以说明,他们将继续向山东省高院申诉。(转自: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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