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6日,李某驾驶垃圾清运车沿惠民大街行驶至惠民粮油店时,车辆右侧前部与王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经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但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民警对无责任的王某同样做出了处罚,原来是因为王某无牌无证驾驶三轮车。
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对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对王某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无证驾驶危害大
会开≠能开
处罚不是目的,安全才是第一
请广大驾驶人朋友
要敬畏法律
引以为戒
绷紧交通“安全弦”
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图文:齐 爽
林区公安局沾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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