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文
来源:重庆五中院 牛牛劳动法
裁判要旨
裁判结果
行政程序中止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在出现法定特殊情形时,避免时间限制给查明事实带来影响,从而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止制度仍是法定期限的计算规范,是约束性规定,而不是行政机关随意改动法定期限的权力。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误解了其制度设立的初衷,将中止制度作为随意把握法定期限的依据,不时出现滥用的情形,中止制度就从约束变成了权力,成为行政机关规避怠于履职风险的重要手段。当中止行为不具备法定要件,导致行政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纳入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放到你圈子里,朋友们会感激您)
如需聘请律师请联系:
吴取彬律师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广场1座11层
(服务范围:房地产纠纷、商事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执行异议与复议及追加被执行人等)
联系电话:13817276735
邮箱:wuqubin@longanlaw.com
永远值得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
↓↓↓↓↓↓
↓长按二维码即可关注↓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逐渐看不到我们推送的内容!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诉讼与执行”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拜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