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8岁的小王在小区里拿着火腿肠投喂流浪猫时被抓伤,送医诊治后花费医疗费1154.8元。因协商赔偿未果,小王的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将经常投喂流浪猫的邻居李某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154.8元。
小王的母亲认为,李某经常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为流浪猫提供食物,已构成事实上的饲养和管理关系,对流浪猫产生的侵权损害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单位,对于进入小区的流浪动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发生,其有责任驱逐小区内的流浪动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业主李某辩称,小区内不只自己一个人投喂流浪猫,小王被抓伤是因为他拿着火腿肠去逗猫,其母亲站在旁边却没有尽到制止和看护的义务,而且不能确定抓伤小王的猫就是自己经常投喂的那几只,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在对流浪猫的日常管理中,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关义务,不仅在小区公告栏内张贴了《饲养宠物温馨提示》,也在业主群中发布了《文明养犬倡议》及《关于请勿投喂流浪猫的温馨提示》。小王被抓伤系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与物业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在受伤时年仅8岁,其监护人应当为孩子的人身安全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小王的母亲明知其要去投喂流浪猫却不加以阻止,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过错责任。关于业主李某,其在固定的时间和地点投喂流浪猫长达两个月有余,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或占有,但客观上对流浪猫的聚集起到一定的“召集”作用,作为孩子的小王都知道到这个相对固定的地点投喂流浪猫,李某对小王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关于物业公司,其在小区公示栏及业主群发布公告是在该事件发生后,前期对于流浪猫狗的驱赶管理并不到位,应对小王的受伤承担管理不力的过错责任。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定小王的监护人、业主李某和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分别为60%、10%、30%。
流浪动物引发的环境、卫生问题以及伤害性事故,近年来成为社会的热议话题。部分爱心人士的投喂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改变流浪动物的生活行动习惯,给环境引入相应的危险源,却并不能对流浪动物进行有效的管控支配。一旦发生流浪动物伤人事件,投喂者极有可能要承担责任。而物业公司基于其与业主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取得了对小区的管理权,应切实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妥善处理好流浪动物可能引发的各种问题。另外,家长作为监护人,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孩子,提醒小朋友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意外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来源丨“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