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反恐知识

文摘   2024-12-18 19:35   新疆  

- 国家反恐办-

普法宣传片

(上篇)

主动安检

实名登记

抵制极端



PART.01

《主动安检,共筑平安》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十四条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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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规定,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本条中的“大型活动”是指人员密集、人数众多的活动,如重大的体育赛事、大型的文艺演出活动等。


本条中的“依照规定”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定、有关单位的内部规定等。如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铁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铁路公安人员等有权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的规定等。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违禁品和管制物品,负责检查的单位,要予以扣留,同时还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公安机关及时掌握情况、排查隐患,并作相应处理;对于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也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PART.02

《实名登记,从我做起》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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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的规定,对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实行实名制管理,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相关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的身份进行查验。查验身份是指检查验看客户的身份证或者护照、军官证等其他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并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记载或登录,以备依法查询之用。二是,对于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不得为其提供服务。身份不明主要是指客户没有相应的身份证明,也包括客户虽提供了证明,但因该证明不符合规定和要求而无法证明其身份的情况。如身份证明因残缺污损而缺失重要信息,无法确认人证相符的等。拒绝身份查验是指客户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检查验看其身份证明。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一是,本条是从建立和完善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制度角度,对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行业实行实名制的规定。实践中上述相关行业有的从业务需要和行业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实名制作了一定规定。本条从反恐安全防范措施的角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实名制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将之前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升为国家法律规定。同时,针对之前没有实名制规定的行业和事项,本条依法设立了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和要求。二是,一般来说,对于身份不明或者拒绝查验身份的客户相关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依照本条规定拒绝为其服务即可除此之外,根据本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因此,如果上述行业的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在查验客户身份过程中发现客户涉嫌恐怖活动的,除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外,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PART.03

《抵制极端,远离危险》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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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共列举了四项行为,其中第二项是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行为。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是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观念和主张的具体承载物、宣传物,包括了图书、期刊、音频视频资料、电子出版物或者传单、图片、标语、报纸标识、标志、电子信息等。这里的“制作”,是指编写、出版、印刷、复制、裁剪、拼接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传播”,是指通过发行,当面散发,以邮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通过网络、即时通讯工具公开发帖、转载、推送等,使他人接触到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的行为。“非法持有”,是指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



来源丨国家反恐办
编辑丨张健伟
审核丨朱永升
签发丨张卫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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