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未成年人生活的更安全、更幸福,是涉及千家万户的大事,也是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个方面,结合现今社会突出问题,对原《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修改与完善。
我们一起学习未成年人保护知识~
家庭保护篇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也是孩子们的第一任老师,应当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舒适的成长环境。但让很多父母始料不及的是,自己的一些行为不经意间也可能带给孩子伤害。
下面,我们就通过场景一起来学习一下:
1.禁止放任、唆使未成年人饮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2.未满8岁小孩不能独自在家
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3.儿童安全座椅首次入法
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
4.教育子女不得使用暴力
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学校保护篇
学校是学生接受教育,快乐成长的港湾。看看学校有哪些保护职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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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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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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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社会保护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保护篇开篇第一条就写明:“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表明了未成年人的保护依靠的不仅仅是家庭、学校,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案例:小张和强子都是初中学生,两个人是好哥们,小张是老师眼里的好学生,但强子学习不太好,而且经常旷课,有一天强子把小张拉到学校小树林神秘的说:“我有好东西,要不要试试?”小张问:“你这香烟是从哪里来的?”强子边吞云吐雾边得意的说:“咱学校对面的小卖部呗。来,是不是爷们,我爸说了,男子汉就是要抽烟喝酒。”说着把点着的烟放进了小张的嘴里。后来相关部门查处了向强子售卖香烟的商店。
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网络保护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网络保护”专章,首次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
1.防止网络沉迷,国家建立统一认证系统
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2.平台应限制未成年人上网消费、打赏
第七十四条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3.强化保护,对网络欺凌说“不”
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4. 不满16周岁不得开通网络直播
第七十六条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政府保护篇
“政府保护”一章中,整合、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教育、安全保障、卫生保健、社会救助等方面的职责,并明确民政部门的兜底监护责任。
场景一:小明所在的学校,每个学期,特别是夏天都会有来自不同部门的叔叔阿姨到学校食堂、学校周边检查。
第八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场景二:每当上下学时,校园周边人山人海,小丽总能看到警察叔叔在维护治安秩序,心里觉得安全、很安心。
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场景三:小田今年6岁,父母因为一场意外双双去世,又没有其他亲戚,小田今后怎么办?
第九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下落不明其无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保护篇
1.与刑法有关的未成年人特别程序
小A:我的好朋友小宝,因为一时糊涂盗窃了一辆摩托车,现在案件已由公安局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小宝每天都感到很害怕,我也很替他担心。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
2.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小B:可是小宝的爸爸妈妈长期在外打工,如果检察官通知他去接受调查,那他一个人去肯定会很害怕。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司法机关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小C:小宝的家庭很困难,如果请不起律师该怎么办?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4.犯罪记录封存
小D:小宝如果因为盗窃被法院判处刑罚,以后还可以读大学、找工作吗?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5.公益诉讼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小E:我们学校门口最近卖的网红水晶橡皮泥玩具,可好玩了,就是闻起来总有一股怪怪的味道,感觉质量有问题,我们该向谁求助呢?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6.撤销监护人资格保护未成年人安全
小F:我的好朋友斌斌父母离婚后,他爸爸每次一喝酒就打他,斌斌身上好多地方都受伤了,我们该怎么帮帮他呀?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