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02民终211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华乾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上诉人华乾元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无锡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3民初8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乾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事实与理由:1.华乾元在个人朋友圈发布语言和表情包没有任何指向性,是宣泄情绪,是控制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范围内的行为,不构成辱骂,不应上升为传播负能量的高度;2.新东方无锡分公司所依据的《员工手册》制定未经民主程序,未经员工代表大会通过,故不具备法律效力,对员工没有约束力,且新东方无锡分公司单方解释该制度,明显侵害劳动者权益。另外,《员工手册》的惩处措施并不包括降职,公司单方扩大了惩处的范围;3.一审法院说理并未援引具体法条,主观倾向明显。
新东方无锡分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乾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新东方无锡分公司撤回《关于华乾元违反公司规定的通报》。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华乾元于2015年11月11日入职新东方无锡分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入职时的工作岗位为人力资源主管,2020年调整为人力资源代理经理岗位,2020年7月9日降职为代理主管。2021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了自2022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新东方无锡分公司聘任华乾元在人力资源部门主管岗位工作,同时约定新东方无锡分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并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华乾元的能力、表现安排调整华乾元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薪酬,华乾元保证服从新东方无锡分公司的管理和安排,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022年1月18日下午新东方无锡分公司发出19日开员工大会通知,当天下班前华乾元向人事经理邬春明提出调休申请,1月19日下午回家过年,不参加公司的年终总结与新年工作部署会议,邬春明回复要请示领导。2022年1月19日上午,新东方无锡分公司总经理华龙兴与华乾元确认其过年属于例行性过年,故要求华乾元更换例行性过年日期,参加公司会议,其调休申请没有被批准。2022年1月19日下午1点46分,华乾元发布朋友圈文字内容为“管天管地、什么都管屎屎屎”,图片文字内容为“哈哈!他妈了b的!”以及“哈哈!他妈了个b的”。
2022年1月20日,基层管理者会议上,华乾元认可文字及配图是因当天公司未批准其请假导致的,新东方无锡分公司要求华乾元反省自身行为并作出深刻书面检讨。华乾元认为是公司不尊重当地风俗,才发布此条朋友圈以表不平,并不存在任何指向性。
2022年1月25日,新东方无锡分公司作出《关于华乾元违反公司规定的通报》,载明的内容大意为:华乾元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及疑似言语辱骂性图片在公司员工圈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其言行已触犯公司《员工手册》中相关制度。同时作为一名教育行业人力部门的代理中层管理者,其言行已与其现在的代理管理职位不匹配。基于华乾元以上情况,以及对待错误拒不改正的态度,新东方无锡分公司免去华乾元代理人事主管职务,调整职务为人事专员。调整为人事专员后,华乾元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没有变化,薪酬中取消了职务补贴600元,其他不变。
2022年2月7日,华乾元向无锡市梁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新东方无锡分公司撤回《关于华乾元违反公司规定的通报》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22年4月2日,仲裁委作出锡梁劳人仲字(2022)第349号仲裁裁决,对华乾元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后华乾元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通报、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中,华乾元表示:案涉朋友圈内容虽然是上班时间发布的,但新东方无锡分公司并没有禁止员工使用社交工具,朋友圈内容有同事予以回复,但大部分同事给予的都是点赞,说明同事也是认可华乾元的想法和做法。
新东方无锡分公司表示:华乾元针对公司未同意其请假而发辱骂性内容,根据《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在工作时传播负能量,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认识态度等进行惩处。对此,华乾元表示:《员工手册》是在2018年至2019年左右由其与同事胡加冰共同编制然后下发的,没有召开员工代表大会通过,制定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依据,且规定中的负能量在员工手册中未有定义。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华乾元作为一名教育行业人力资源部门的管理者,因申请休假未获准许而发布案涉朋友圈相关内容,实属不妥。新东方无锡分公司根据华乾元的行为及工作实际作出职务调整并无不妥,对华乾元要求撤回《关于华乾元违反公司规定的通报》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华乾元的诉讼请求。
二审经审查,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且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华乾元2022年1月19日下午1点46分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内容显示发布者为“前途华乾元”;该内容有前途客服范心雨、前途市场汪晨新、前途美本中期戴天、欧亚后期钱烨慧点赞;前途英国后期王炜娜评论“注意文明礼貌用语”,华乾元回复“这还不礼貌啊”,前途英国后期王炜娜回复“你对礼貌有误解”。
本院认为,首先,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微信也早已突破朋友沟通、交流的功能,扩展到和工作有一定的关联,故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不可随心所欲,应保持理性、克制。华乾元对公司不同意其调休的行为有异议,应以恰当的方式向公司表达自己的诉请,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超过了社会可容忍的界限;从对该内容有所反映的人员来看,基本都是工作中的人员,可见该内容在华乾元的工作圈有一定的传播。其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对劳动者的不当行为,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理。本案中,对于华乾元的不当行为,新东方无锡分公司可以给予与华乾元行为性质相当的处理。最后,新东方无锡分公司给予华乾元的处理是将其由代理人事主管职务调整职务为人事专员,调整前后华乾元的薪酬中取消了职务补贴600元,其他不变,该调整并无明显失当。另外,《员工手册》是华乾元与其同事共同编制,由此可见,其对传播负能量的行为持否定态度,其又以该《员工手册》制定未经过民主程序来否定《员工手册》,该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华乾元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华乾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姜丽丽
审判员 陶志诚
审判员 许晓倩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任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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