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这一国家级开发区已有6任“一把手”被查

创业   2024-11-28 17:08   北京  


安徽省纪委监委网站11月28日通报: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古劲松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安徽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了解,国家级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铜陵经开区”)始建于1992年7月,规划面积54.27平方公里(西部园区40平方公里,东部园区14.27平方公里);1993年成为安徽省首批省级开发区;2011年获批国家级经开区;2015年跻身安徽省首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现已集聚各类企业1800余家,其中百亿元级企业5家、主板上市公司5家、新三板新四板挂牌企业72家、规模以上企业171家。


自2009年,包括古劲松在内,铜陵经开区已有6任“一把手”被查。


1.黄化锋


2020年4月—2021年3月,任安徽省铜陵市委常委,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今年3月1日,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安徽省马鞍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黄化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安徽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4年8月,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对马鞍山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黄化锋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黄化锋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并接受旅游活动安排;背离组织要求,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正确履职,致使国有资金重大损失;生活奢靡、贪图享乐;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股权投资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黄化锋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黄化锋开除党籍处分;由安徽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马鞍山市第十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9月11日,安徽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六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包括马鞍山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黄化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等问题。2013年至2023年,黄化锋多次在节日期间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礼金、消费卡、提货券等;与家人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相关费用由管理和服务对象支付。黄化锋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4年8月,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都述奇


2016年—2020年,任铜陵经开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2024年2月22日,据安徽纪检监察消息,铜陵市原二级巡视员都述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铜陵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8月22日,据安徽纪检监察消息,经中共铜陵市委批准,铜陵市纪委监委对铜陵市原二级巡视员都述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都述奇丧失理想信念,忘却初心使命,毫无纪法观念,作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时任“一把手”,私欲膨胀无度,将对个人名利、职权地位等追求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弃守国有资金监管职责;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沉迷赌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损失。


都述奇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铜陵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铜陵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都述奇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11月15日上午,枞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铜陵市经济开发区原党工委书记、管委会副主任都述奇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都述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14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都述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亿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分别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都述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法庭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


3.王毅军


2012年—2016年,任铜陵经开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7年7月25日,安徽省铜陵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毅军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2017年11月,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对铜陵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王毅军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王毅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并参加公款吃喝,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自己提拔电话拉票;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收受礼品礼金;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借款给私营企业;严重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擅自决定向企业返还土地出让金,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王毅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无视党纪国法,行为底线全面失守,特别是被提拔到重要经济工作领导岗位后,大搞权钱交易、利益交换,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毅军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终止其中共铜陵市第十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9年1月16日下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铜陵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毅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王毅军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9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90万元;对王毅军受贿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毅军在担任铜陵县委副书记、县政府代县长、县长、铜陵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3.1855万元。王毅军在担任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亿余元。


芜湖中院审理认为,王毅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中,200万元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王毅军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王毅军能够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王毅军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4.刘其鹿


2011—2012年,任铜陵经开区党工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正县级),2018年11月落马。


2018年11月23日,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安徽省铜陵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刘其鹿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9年2月26日,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中共安徽省纪委、安徽省监委对中共铜陵市委党校原常务副校长刘其鹿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其鹿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礼金、礼品;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刘其鹿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离理想信念,丧失党性原则,忘本变质、讲做分离,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与商人“亲”“清”不分,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谋取一己私利,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免去刘其鹿中共铜陵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其铜陵市第十次党代会代表资格;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由安徽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19年12月11日下午,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铜陵市委党校原常务副校长刘其鹿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7年,刘其鹿利用其担任铜陵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印刷业务、指定招待用酒、项目规划审批、融资、税收返款、土地使用税返还、土地出让金返还、用地价格优惠、土地竞拍征迁、容积率调整和安置房回购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6.603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其鹿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刘其鹿到案后主动供述部分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退缴全部涉案财物,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刘其鹿当庭表示上诉。


5.崔玉奇


2009—2011年,任铜陵市副市长,铜陵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


2017年7月25日,据安徽省纪委消息:安徽省铜陵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崔玉奇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2017年11月,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对铜陵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崔玉奇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崔玉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公务用车,接受公款宴请和私营企业主宴请;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以招商为名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违规为企业办理房地产权证;严重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违规向企业返还土地出让金和契税,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崔玉奇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法纪意识淡漠,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政商关系“亲清不分”,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崔玉奇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终止其中共铜陵市第十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9年12月30日下午,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铜陵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崔玉奇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公开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扣押、退缴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4年,被告人崔玉奇利用担任铜陵县委副书记、县长、铜陵市建委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2.59108万元,为相关单位在工程拆迁、项目承揽、土地出让、出让金返还、财政资金扶持、融资等方面谋取利益。崔玉奇在担任铜陵市政府秘书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市政府副市长等职务期间,违规向相关公司返还土地出让金3.02738亿元,擅自决定返还契税85.552万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崔玉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且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数罪并罚。鉴于其到案后交代尚未被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如实供述,亲属积极代为退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崔玉奇当庭表示上诉。



编辑:王丹萍

审核:韩梦晨

监制:罗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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