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终止、验收不通过!多地公示,均为省级科技项目——

创业   2024-11-06 16:49   北京  


10月21日和11月4日,海南省科技厅网站先后发布2份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验收结果清单,涉及115个项目,其中112个项目的验收结论为“通过绩效验收评价”,3个项目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绩效验收评价”。


《海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结论。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
(二)提供的主要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
(三)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


11月1日,河南省科技厅网站发布2024年第二批省重大创新项目验收结果公示。在2024年第二批省重大科技专项验收项目公示清单中,18个项目的验收结果为“通过”,5个项目的验收结果为“终止”。

《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项目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项目终止,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技术、财务专家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准后,符合相关规定的,确定项目终止并向社会公布。



10月31日,重庆市科技局网站发布关于公示终止科研项目的公告,拟对一批项目承担单位主动申请终止、市科技局拟强制终止的科研项目进行集中处理,涉及6个项目。


这是今年重庆市科技局第3次发布拟终止科研项目清单。

3月29日和9月10日,重庆市科技局先后发布两批清单,分别拟终止18个和49个科研项目。

《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无法继续实施的,应当启动终止程序:
(一)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技术变化、自然灾害、项目负责人离职或者死亡等不可预计的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者无法完成合同预期目标任务的;
(二)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可行或者不合理,且无改进办法,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三)不接受、不配合项目监督检查或者绩效评价,或者在监督检查要求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须终止的;
(四)无正当理由项目实施周期届满后6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者已注销、吊销的;
(六)发现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者弄虚作假情形的;
(七)其他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形。
项目终止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主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市科技局强制实施终止。
终止实施和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停止财政科研经费使用。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合做好全部财政科研经费(包含拨付到项目参与单位的财政科研经费)的清算工作,按照原渠道退回违规使用和结余的财政科研经费。


10月28日,湖南省科技厅网站发布关于省自科基金项目变更的公示(2024年第九批),涉及29个项目,其中22个项目申请延期验收,2个项目申请终止。


《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规范》规定,项目需要延期的,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于项目执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项目延期一般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立项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可直接终止项目: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方向不合理、不可行,或无法实现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研究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五)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
(六)项目执行期届满6个月后仍未提交验收材料,且未按要求提交延期申请的;
(七)省科技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若是由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省科技厅审核后批复予以结题。
结题或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省科技厅核查批准后,完成项目经费收回等后续相关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因主观过错,导致项目终止的,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10月28日,梅州市科技局网站发布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不通过的公示。

公示文件显示,广东客嘉源南药种植有限公司承担的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珍稀濒危南药(白及)栽培及深加工产业化开发”(项目编号:2020A0104010),经专家评审等程序,梅州市科技局拟认定项目验收结果为“不通过”,处理意见为“收回不符合经费使用管理要求的财政资金10万元”。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规定,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验收小组或中介机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结题”、“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
“不通过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完成不到80%;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经费未按合同规定开支或不能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半年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提出重新验收的申请。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负责人3年内不能再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


编辑:王丹萍

审核:韩梦晨

监制:罗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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