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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情谊行为?
知识讲解
①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2.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③情谊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出于友情、好意等情感因素而实施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举例说明
法律行为
1. 买卖合同:例如甲与乙签订购买一台电脑的合同,双方通过意思表示确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甲支付价款、乙交付电脑等,属于典型的法律行为。
2. 遗嘱:立遗嘱人通过遗嘱表达自己对财产的处分意愿,在立遗嘱人去世后,遗嘱生效,对遗产的分配产生法律约束力。
事实行为
1. 建造房屋:建造人在建造房屋时可能并没有明确的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房屋建成后,根据法律规定,建造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后果,属于事实行为。
2. 先占:例如某人在野外捡到一块无主的玉石,其先占行为并非基于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根据法律规定,先占人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情谊行为
1. 邀请朋友到家中吃饭:发出邀请的人一般没有让这种行为产生法律约束的意图,被邀请的人也不会认为自己有法律上的权利或义务必须接受邀请或在赴约后承担特定的法律后果。
2. 顺路搭载同事上下班:这种行为通常是出于好意和情谊,双方一般不会认为彼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 在公交车上为老人让座:这是一种道德行为,让座者和被让座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情谊行为。
精选题目
甲某搭乙某的车出行,上车后未听乙某提醒系好安全带。乙某在驾驶过程中因雨天路滑,撞到灯杆,造成甲某受伤住院。为此,乙某主动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甲某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对自己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害,乙某应承担全部责任,向其赔付医疗费、误工费和护理费等损失。乙某认为自己好意让甲某免费搭乘,由于客观原因发生意外,并无过错,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两人为此诉至法院。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好意同乘”时的具体情况、事故事实以及被告乙某主动承担部分责任的行为等,酌情减轻乙某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酷偿查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资料卡好意网乘:指驾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搭载他人或允许他人无偿搭衰的情谊行为。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谈谈法院酌情减轻被告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和现实意义。
参考答案
①法理分析
法院判决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②事实分析
本案中,驾驶人乙某和搭乘人甲某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驾驶人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被告乙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甲某受伤,侵犯了其生命权、健康权,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乙某在原告甲某受伤一事上,固然存在过错,但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告甲某诉请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违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根据《民法典》和“好意同乘”相关规定,应当减轻被告乙某的赔偿责任。
③价值分析
法院判决有利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对维持人际关系和谐、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减少交通拥堵、倡导绿色出行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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