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题Day161】向法院提起诉讼哪个说法正确呢?

政务   2024-11-15 21:30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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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分类:

简单题(基础级别)、中阶题(烧脑级别)、

高阶题(地狱级别)

今天是来一道基本题型




请看题




法律基本题型

——继承关系


王某和张某系夫妻,共育有一个女儿、两个儿子。夫妻有一套房产,王某先亡故,未立遗嘱,张某于2019年10月31日将三个子女和自己的两个弟弟叫到跟前,由两个弟弟作为见证人,经外人录像,口述表示将其名下的房产于过世后留给女儿。张某去世后,因小儿子不配合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张某立的是录音录像遗嘱,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②张某所立遗嘱违背公平原则,故不具有法律效力

③三个子女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均等继承该房产

④女儿可以继承张某的遗产,但不能完全拥有该房产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投票选答案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公布答案



【答案】

B


【考向】

继承关系


【解析】

       ①张某立的是录音录像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张某立遗嘱时,有两个弟弟作为见证人,张某的两个弟弟和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且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由他们见证的遗嘱是有效遗嘱,且有外人录像,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①正确。

      ②张某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其立遗嘱的行为并不违背公平原则,只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②错误。

       ③王某先亡故且未立遗嘱,此时房产的一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张某所有,另一半由张某、女儿和两个儿子共同继承。所以三个子女并非均等继承该房产,③错误。

       ④王某先亡故时,房产的一半归张某,另一半由张某、女儿和两个儿子共同继承。张某去世后,其通过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份额留给女儿。但由于之前王某去世时,三个子女已经继承了部分房产份额,所以女儿可以继承张某的遗产,但不能完全拥有该房产,④正确。



视频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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