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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5年度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上限为12%,下限为5%
另外泰州住房公积金还开展了
按月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
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月28日止。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1、2025年度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上限为12%,下限为5%,新开户企业单位缴存比例可在5%-12%区间内确定,已开户企业单位仍按原缴存比例执行,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2、2025年度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4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限调整为30137元,下限不做调整(海陵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为2490元,靖江、泰兴、兴化为2299元)。新的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再调整。如遇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超过最低缴存基数的,最低缴存基数相应调整。
3、单位应当按月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受托银行,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线上办理。已开通网上业务的缴存单位可登录“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办理。
2、线下办理。
(1)各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优盘、提供单位账号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基数调整表。
(2)按照设定的格式录入,为保证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姓名和身份证信息的准确性,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利益,请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认真核对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等信息,如有错误,由单位出具证明(格式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更正。
(3)各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填报好的电子文档(用A4纸打印三份)和核定汇总表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1、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按照《关于优化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泰房委办发[2023]5号)执行。
2、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另行通知。
3、各市(区)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参照执行。
1、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86898248
2、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分中心
86969477
3、姜堰分中心 88210322
4、靖江分中心 84828601
5、泰兴分中心 87769139
6、兴化分中心 83239222
摄图ID:500805296
存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
已开始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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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宣布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根据规定,在此之前已经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
存量房贷款,是指2024年5月18日前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于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按相应首套、二套利率调整,即
首套自住住房:5年以下(含5年)贷款利率为2.35%,5年以上贷款利率为2.85%;
二套自住住房:5年以下(含5年)贷款利率为2.775%,5年以上贷款利率为3.325%。
为何2024年5月份出台的政策,2025年1月1日才下调?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到次年1月1日起,才能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需要注意的是,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会自动调整,不需要手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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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公积金已开通
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
支付房租业务
开通方式和要求等
请看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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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市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委托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以下统称公积金中心)每月将提取金额划转至缴存人银行卡用于支付房租(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付房租)。
(一)申请人(含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房,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市直、海陵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或姜堰区的,在海陵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和姜堰区无房;缴存在靖江市、泰兴市或兴化市的,在所在市无房。
(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满三个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汇缴状态,未被冻结、列入系统黑名单;
(三)委托按月提取付房租业务必须本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各自分别申请。
(一)委托按月提取付房租签约为线下办理,线上办理开通时间另行通知。
(二)线下签约实行全市通办,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和一类银行卡(二孩、三孩家庭还需提供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或关系证明等材料)前往公积金中心任一网点进行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后签订《泰州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协议》,不符合的告知原因。
(三)公积金中心根据申请人的委托,按照本通知规定及协议的约定每月进行划转。
(四)除补齐差额提取外,申请人在委托按月提取付房租期间不得再以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委托按月提取付房租的划转金额为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且不超过1000元/月;申请人为生育二孩的泰州市户籍家庭的,划转金额不超过1500元/月;申请人为生育三孩的泰州市户籍家庭的,划转金额不超过2000元/月。
(二)每年租房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规定上限,如租房提取金额达到上限标准则中止扣划,待次年重新划转。职工账户余额不足10元则中止扣划,待账户有缴存入账后重新扣划。如遇公积金中心调整租房提取限额的,按照新的规定重新确定每月划转金额。全年租房提取总金额未达到规定上限的,申请人可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补齐差额部分。
(三)划转时间为每月12日(遇节假日顺延),因申请人银行卡等原因导致划转失败的,公积金中心不再补划;因公积金系统等原因导致划转失败的,公积金中心将重新划转。
(一)提取人自行申请终止的。
(二)提取人经公积金中心核查已有住房的。
(三)提取人存在套取住房公积金情形并经公积金中心查实的。
因第(三)项情形委托按月提取付房租终止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
六、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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