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统筹协调作用,广泛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有力有效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奖励资金,依据《县委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委办〔2017〕123 号)设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效信息,是指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刑事犯罪、行政违法的案件事实、证据、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和行踪等为案件办理提供有效帮助的信息,以及为有关部门执行弘扬社会正气、保护人民财产、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等公务活动提供有效帮助的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举报人为提供以上有效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有效信息进行奖励:
(一)暴力恐怖案(事)件、境内外非法组织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实施破坏的线索;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线索,以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线索;
(三)涉及“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
(四)损害妇女儿童、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害妇女儿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线索;
(五)涉爆、涉枪违法犯罪以及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隐患、危爆物品、管制刀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线索;
(六)经济犯罪案件线索;
(七)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
(八)违规集会游行示威、违反《信访工作条例》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行为的线索;
(九)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但由于客观原因未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行为人;为相关部门调查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提供有效帮助的证据、线索、信息;
(十)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有重要作用的其它线索和信息。
第三章 举报方式
第六条 群众可采取以下方式举报反映相关线索、信息:
(一)网络举报。举报人通过 12337、领导信箱、国家机关微信公众号上传相关材料、图片、视频线索进行举报。
(二)电话举报。举报人直接拨打“110”或其他机关单位固定电话、机关工作人员手机进行举报。
(三)现场举报。举报人直接到各级综治中心、国家机关办公场地进行举报。
(四)其他。举报人通过其他形式进行举报。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经信息受理部门查证属实后,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行政违法行为线索,奖励 50—100 元;
(二)一般刑事案件线索,奖励 100—200 元;危害较大并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的刑事案件线索,奖励 200—1000 元;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的刑事案件线索,奖励 1000—2000 元;
(三)举报暴力恐怖案(事)件、境内外非法组织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实施破坏的、危害公共安全重大事故的,在破案或处置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奖励 500—5000 元;
(四)举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或扭送上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奖励100—2000 元;
(五)凡提供恶势力犯罪团伙违法犯罪证据材料,得到证实的,奖励 3000 元;
(六)凡提供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违法犯罪证据材料,得到证实的,奖励 10000 元;
(七)公民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恶势力团伙头目、骨干成员的,奖励 5000 元;抓获一般参加者的,奖励 2000元;
(八)公民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的,奖励 20000 元;抓获一般参加者的,奖励 5000 元;
(九)凡提供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线索直接破案,在案件审理完毕,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给予提供线索者奖励 10000 元;
(十)公民提供线索,帮助挖出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的,奖励 30000 元;
(十一)凡提供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违法犯罪线索直接破案,在案件审理完毕,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出终审判决后,奖励 50000 元;
(十二)公民提供预警信息,有效处置违规集会游行示威、违反《信访工作条例》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事件,奖励 200—1000 元;
(十三)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但由于客观原因未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奖励 1000—2000 元;为调查见义勇为提供人员信息、现场证据的,奖励 100—500 元;
(十四)公民提供森林火灾、地质灾害、洪水、消防安全隐患等预警信息的,奖励 200—1000 元;
(十五)公安机关悬赏通告及其他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悬赏通告和特别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有效信息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原则。即:对多人提供同一信息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提供新的有效信息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一条以上线索、信息的,按照奖励标准分别发放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经信息受理部门核实后逐级报批,由大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给予奖励。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受理部门应在查证属实后7日内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提出奖励意见,并填写《有效信息举报奖励登记表》,按照对口业务部门汇总审核上报县委政法委审批,统一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下发奖金。
第六章 保护和责任
第十三条 对举报的线索,信息受理部门应安排专人受理,并在受理举报之日起 15 日内将查证情况通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信息受理部门在受理有效信息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密原则。对举报人的身份、住址、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在奖金发放过程中不泄露举报人的领奖情况;
(二)查证、反馈与奖励原则。对举报的每一条线索、信息,都必须认真查证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证结果。凡举报有价值线索的,按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兑现奖金。
第十五条 办案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的事实负责,编造虚假事实、恶意诬告陷害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2017年12月29日印发的《大英县综治中心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奖励暂行办法》即日起失效。